台美新协定 代表处享刑事豁免

【新唐人2013年02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华盛顿4日专电)台美签署新订定“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中华民国驻美代表处与各地办事处享有不同程度保障,代表处派驻人员及家属可享有完全豁免于刑事管辖、不受逮捕拘禁等法律保障。

至于中华民国派驻在全美12个办事处,其中馆长与副馆长除触犯1年以上重罪外,不得予以逮捕拘禁,馆长与副馆长并且享有“有限豁免作证义务”。

中华民国驻美代表金溥聪与美国在台协会执行理事施蓝旗(Barbara Schrage)今天在华府签署台美新订“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中英文约本,协定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2011年11月中华民国驻堪萨斯办事处处长刘姗姗在美被控涉嫌外佣合约诈欺,遭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拘留,震撼台美外交界,但也因此凸显台美在外交人员法律保障上规范不足。

台美于2012年1月针对已经执行32年的“1980年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进行修订检讨,期间台湾也派出跨部会协商团到美国华府与美方人员进行磋商。

代表处官员指出,依据平等互惠原则,新签订的协定除保留1980年版协定中规范双方机构及派驻人员已享有特权、免税暨豁免待遇外,并增加对双方代表机构派驻人员及其家属的法律保护,包括豁免于刑事管辖、不受逮捕拘禁、豁免作证义务以及其财产获更多保护等,相关保障较1980年协定更加周全。

官员进一步指出,设在美国华府的中华民国代表处与其他全美12个办事处在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待遇不同。

换句话说,发生在2011年的“刘姗姗案”,由于涉嫌的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即使当时台美双方签署完成新协定,刘姗姗也无法获得豁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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