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腐败保护伞 中共最高法院

【新唐人2013年1月9日讯】控告人;杨素英,女,汉族,生于1957年11月7日,住四川省青神县南街114号。 联系电话;15884332913.

被控告人;中国政府最高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王胜俊

被控告人;四川省眉山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长 李 静

被控告人;四川省青神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王晓丽

案由;房屋拆迁、行政迫害、官商司故意勾结一体、养黑用黑、强抢民房、草菅 人命、司法诈骗乱作为、寻情悖法裁判后不作为至今,不正确性查办该案渎职,最高法院是政府官员黑恶势力、司法腐败的最大保护伞。

请求事项:

诉请中央执政执法联合审查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1、撤销最高法院(2009)行监字第33号函;依法对2008年11月9日杨素英的行政 再审申请书、2011年7月18日的行政再审申诉状依法作出法律文书;

2、撤销(2007)川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2007)川行再终字第4-1号行政 裁定书;

3、维持(2003)川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中关于“青神县建设局和青神县城市改 造拆迁办公室于2000年3月1日在青神县南街6号楼设计方案上的审查批准行为违法” 的判决;

4、被控告人及县政府依法清理场地,发还申诉人1999年施工场地,准许申诉人按 1999年5月24日建设局、拆迁办审批的青神县南街6号楼设计方案图及其相配套的施工图盖房。

事实和理由:

1999年的青神县旧城改造过程中,杨素英的5个门市被侵占了两个,出资购买的一间门市也被拆迁办安置给了别的住户。经过十三年的奔波,打了三十多场官 司,至今 ,案件程序在最高法院。2012年2月14日最高法院315室接谈法官叫我回去找政府解决 。2012年1月13日我找省政府叫我找市政府,17日眉山市政府群工局负责人苏明方和市规划局负责接谈说;“你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判决出来后,该怎么处 理,就怎么处理 。”法院与政府相互推诿,仍然求助无门,没有相关部门出面解决我的问题。

1999年青神县政府是拆迁人,从南街58号至80号住户,加上杨素英学道街3间门市 ,共16间门市都在拆迁改造范围内。99年5月24日县拆迁办、建设局出台了规划图纸 ,其中杨素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占用十几平米做为消防通道。此图纸经过杨素英、 罗小平等八户签字确认。99年8月20日各拆迁户拿着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6月份设计 出的施工图开始施工(有施工图纸原件为证据)。但是施工过程中,由于拆迁办纵容 其中两户该拆的旧房未拆,致使新建房与其旧房错位,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当时的建 设局刘局长便口头说暂时停止施工。当时杨素英才发现自己5月21日购买的南街68-2 号门市已于5月1日安置给南街另一户。

1999年11月30日,拆迁办对南街6号楼重新规划设计图纸,其中杨素英、王保花等 4户对新图纸并不知情,建设局刘局长代他们在图纸上签了字。在该图纸上,杨素英 少了一间门市,被偷签给县人大代表李成荣家修门市及住房。魏一平带领施工队依照 该图纸放线施工时被杨素英等4户阻止。

2000年3月1日,在未向相关当事人出具变更设计图及配套的施工图纸通知的情况 下,县拆迁办和县建设局规划股再次对南街6号楼进行规划,新门市加宽30公分,由 原来的3.3米改成3.6米,使得前期该拆未拆的旧房可与新建房相对位,1999年5月24 日所出规划图上标示的3.4米的消防通道被霸占,1999年11月30日所出规划图上偷签 给李成荣家的门市与南街6号楼被一分为二,中间用人行道隔开,根据此规划图,杨 素英共少了两间门市。然而此规划图却是杨素英见所未见的,图纸上也没有我的签名 (图纸就是证据)。
2000年4月3日,县政府(拆迁办)组织公、检、法、司及众多社会闲杂人等驻守 现场,强行施工。杨素英被公安局涂副局长、办公室绕主任及几个警察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有证据)。建设局的刘局长和拆迁办曹主任将杨素英70多岁的老母亲抬到三轮 车上,强行拉到建设局4楼关了起来。

从2000年4月起,杨素英开始了长达十三年的漫漫维权路。打了三十多场官司,踏平了中国政府各级法院的门槛,却至今最高法院也没有为我主持公道,自己原 先的旧 门市宅基地上重新规划的新门市及住房已被别人收益,自己却多年流浪在外有家不能 回。在杨素英四处奔波维权的过程中,多次被黑社会分子打伤,报警之后却不立案处 理。同时还多次被四川驻京办人员及青神县的干警从北京劫回,非法拘禁、拘留。自 2007年3月,杨素英的案子被中央政法委列为涉法涉诉督办案件后,眉山市专门成立 工作组解决我的问题,他们与省高院狼狈为奸,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说“杨素英的 房产太多了……”为由,作出了打土豪,分财产的(2007)川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 判决》、(2007)川行再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推翻了(2003)川行终字第31号 正确判决,之后有关人士问院长李少平为啥要改判该案,李少平不负责任地说“那是 下面庭长搞的,我没在意”。 2007年7月份开始,被告青神县政府组织国家干部、国 家干部的亲属对杨素英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跟踪监控,不准我走出县城四大城门。 2008年9月9日,杨素英在自家楼下被政府派来跟踪的人打伤,我当时报警,并将行凶 者交给前来的警察,然而警察抓人后并没有处理,而是将他们放回,继续跟踪、监控 杨素英。 2009年4月20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2009年2月9日, 杨素英被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定性为非正常上访人员”等编造事实,以绑架方式对 杨素英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并开除党籍,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现任县委副书记主管 政法的罗兴建告诉我“你(指杨素英)的案子是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办的铁案,再怎么 告,也翻不了案”。 2009年5月22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政府黑箱操作作出(200 9)行监字第33号不是法律文书的函,劳动教养快满的一年以后的2010年6月4日以信 件方式邮寄给我,函件答复说“你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否定原生效判决,望服判息 诉”。我手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打房地产官司到了最高法院,竟敢说“没有证据 ”,举个例子;你王胜俊在银行存款50万元钱,最高法院说“存折是你王胜俊的,这 钱不是你的,你没有证据”一样的道理。且审理行政案件是“举证倒置的原则”,事 实证明,最高法院是政府官员违法,司法腐败的最大保护伞。请问最高院;你还要原告出示啥证据?依法叫我补啊。且本案是县政府、建设局违反了行政法律禁止性 规定 “对同一事不能反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高法院为何对政府行政违法就不敢审呢 ??? 为何(2009)行监字第33号函作出3年的2012年2月21日杨素英在最高法院档 案室和行政审判庭后勤办查不到该卷宗档案? ? 政府官员抢窃、违法腐败, 有像最高法院这样一把或者几把居庙堂之高的‘大伞’,于是乎,和尚打伞——无法 无天了!

杨素英至今已打了三十多场官司,涉及十几个案件,上访了十三年,为何相关部 门不积极解决我的问题,反而伪造一些虚假文件来哄骗上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的情况下,相关法院为何还会枉法判案? 为何还公然充当违法建筑者的帮凶来向受 侵害者讨要工程款? 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时应一视同仁,为何拆迁办为了纵容某些 关系户不拆除旧房、为何人大代表李成荣享有特权,而来侵害杨素英的合法权益? 对于杨素英因自己被非法拘禁提出的《确认违法申诉书》,眉山市人民政府为何既不 做出确认决定,也不对申诉人的申诉提出反驳? 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 出台,杨素英向眉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为何不受理?对于杨素英因自己被非 法打伤提出的《行政(刑事)违法确认申请书》,青神县人民政府为何既不做出确认 决定,也不驳回申诉人的申请事项?依法向眉山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为何不予受理? 为何杨素英不服劳动教养起诉到眉山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至今不立案? 杨素英交给公安局的伤情鉴定书,县公安局为何不立案查处凶手?反而却处理杨素英 ?杨素英的案件程序到了最高法院就不准告,串通地方政府镇压、打击告状者还拉全 国人大和周永康来垫背? 这世道黑、白不分。

在不断地上访、被抓回、被监控、被拘禁、被拘留、被劳教、被暗害的过程中, 杨素英的财产、人身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这世道,政府官员腐败、黑暗,最高司 法机关当保护伞,现在哪还有党纪国法呀!保护伞的定义是“ 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杨素英要求赔偿,倒过了,判政府不违法了,杨素英没有资格要求赔偿”。 我要求良而不知的党中央执政执法领导为我的房地产作出定义,杨素英手持的合法房 地产证上的房地产是我杨素英的?还是政府的或者是法院的?是人大代表李成荣的? ?象举例一样,王胜俊存折上的钱,是王胜俊的,还是政府的、银行的、人大代表李 成荣的?? 杨素英现在已是求助无门,恳请执政执法联合审查机关,依照《宪法》 第5条、13条、33条、37条、41条、123条、126条127条,《土地管理法》第13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公务员法》第53条,《法官法》第3条、7条、32条、 33条,《刑法》第238条、254条、397条、399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32条、5 2条、54条、67条的规定,对最大保护伞最高法一伙追查到底,要求中央执政执法 领导直接受理我不服最高法院(2009)行监字第33号函的案件;对最高法院有2个行 政案件、2个民事案件,责成最高法院尽快依法处理,还我一个公道,依法维护被拆 迁人的权益。

诉请中央执政执法联合审查组勒令依法行政正确作为,依法撤销一切违法作出的 行政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正确性查办该案黑恶势力“保护伞”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 道,维护人权,依法全额赔偿冤民的人权、财产、名誉、精神、经济等一切损失应予 正确定性判令落实,以正党纪、《宪法》、国法!!

附;不服最高法院(2009)行监字第33号函,于2011年7月1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诉状》证据材料127页。

此呈

控告人;被拆迁人

四川省青神县居民;杨素英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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