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腐敗保護傘 中共最高法院

【新唐人2013年1月9日訊】控告人;楊素英,女,漢族,生於1957年11月7日,住四川省青神縣南街114號。 聯繫電話;15884332913.

被控告人;中國政府最高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長 王勝俊

被控告人;四川省眉山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長 李 靜

被控告人;四川省青神縣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王曉麗

案由;房屋拆遷、行政迫害、官商司故意勾結一體、養黑用黑、強搶民房、草菅 人命、司法詐騙亂作為、尋情悖法裁判后不作為至今,不正確性查辦該案瀆職,最高法院是政府官員黑惡勢力、司法腐敗的最大保護傘。

請求事項:

訴請中央執政執法聯合審查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權力:

1、撤銷最高法院(2009)行監字第33號函;依法對2008年11月9日楊素英的行政 再審申請書、2011年7月18日的行政再審申訴狀依法作出法律文書;

2、撤銷(2007)川行再終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2007)川行再終字第4-1號行政 裁定書;

3、維持(2003)川行終字第31號行政判決中關於「青神縣建設局和青神縣城市改 造拆遷辦公室於2000年3月1日在青神縣南街6號樓設計方案上的審查批准行為違法」 的判決;

4、被控告人及縣政府依法清理場地,發還申訴人1999年施工場地,准許申訴人按 1999年5月24日建設局、拆遷辦審批的青神縣南街6號樓設計方案圖及其相配套的施工圖蓋房。

事實和理由:

1999年的青神縣舊城改造過程中,楊素英的5個門市被侵佔了兩個,出資購買的一間門市也被拆遷辦安置給了別的住戶。經過十三年的奔波,打了三十多場官 司,至今 ,案件程序在最高法院。2012年2月14日最高法院315室接談法官叫我回去找政府解決 。2012年1月13日我找省政府叫我找市政府,17日眉山市政府群工局負責人蘇明方和市規劃局負責接談說;「你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判決出來后,該怎麼處 理,就怎麼處理 。」法院與政府相互推諉,仍然求助無門,沒有相關部門出面解決我的問題。

1999年青神縣政府是拆遷人,從南街58號至80號住戶,加上楊素英學道街3間門市 ,共16間門市都在拆遷改造範圍內。99年5月24日縣拆遷辦、建設局出台了規劃圖紙 ,其中楊素英擁有使用權的土地被佔用十幾平米做為消防通道。此圖紙經過楊素英、 羅小平等八戶簽字確認。99年8月20日各拆遷戶拿著樂山市城鄉規劃設計院6月份設計 出的施工圖開始施工(有施工圖紙原件為證據)。但是施工過程中,由於拆遷辦縱容 其中兩戶該拆的舊房未拆,致使新建房與其舊房錯位,施工無法正常進行,當時的建 設局劉局長便口頭說暫時停止施工。當時楊素英才發現自己5月21日購買的南街68-2 號門市已於5月1日安置給南街另一戶。

1999年11月30日,拆遷辦對南街6號樓重新規劃設計圖紙,其中楊素英、王保花等 4戶對新圖紙並不知情,建設局劉局長代他們在圖紙上籤了字。在該圖紙上,楊素英 少了一間門市,被偷簽給縣人大代表李成榮家修門市及住房。魏一平帶領施工隊依照 該圖紙放線施工時被楊素英等4戶阻止。

2000年3月1日,在未向相關當事人出具變更設計圖及配套的施工圖紙通知的情況 下,縣拆遷辦和縣建設局規劃股再次對南街6號樓進行規劃,新門市加寬30公分,由 原來的3.3米改成3.6米,使得前期該拆未拆的舊房可與新建房相對位,1999年5月24 日所出規劃圖上標示的3.4米的消防通道被霸佔,1999年11月30日所出規劃圖上偷簽 給李成榮家的門市與南街6號樓被一分為二,中間用人行道隔開,根據此規劃圖,楊 素英共少了兩間門市。然而此規劃圖卻是楊素英見所未見的,圖紙上也沒有我的簽名 (圖紙就是證據)。
2000年4月3日,縣政府(拆遷辦)組織公、檢、法、司及眾多社會閑雜人等駐守 現場,強行施工。楊素英被公安局塗副局長、辦公室繞主任及幾個警察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有證據)。建設局的劉局長和拆遷辦曹主任將楊素英70多歲的老母親抬到三輪 車上,強行拉到建設局4樓關了起來。

從2000年4月起,楊素英開始了長達十三年的漫漫維權路。打了三十多場官司,踏平了中國政府各級法院的門檻,卻至今最高法院也沒有為我主持公道,自己原 先的舊 門市宅基地上重新規劃的新門市及住房已被別人收益,自己卻多年流浪在外有家不能 回。在楊素英四處奔波維權的過程中,多次被黑社會分子打傷,報警之後卻不立案處 理。同時還多次被四川駐京辦人員及青神縣的幹警從北京劫回,非法拘禁、拘留。自 2007年3月,楊素英的案子被中央政法委列為涉法涉訴督辦案件后,眉山市專門成立 工作組解決我的問題,他們與省高院狼狽為奸,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說「楊素英的 房產太多了……」為由,作出了打土豪,分財產的(2007)川行再終字第4號《行政 判決》、(2007)川行再終字第4-1號行政裁定書,推翻了(2003)川行終字第31號 正確判決,之後有關人士問院長李少平為啥要改判該案,李少平不負責任地說「那是 下面庭長搞的,我沒在意」。 2007年7月份開始,被告青神縣政府組織國家幹部、國 家幹部的親屬對楊素英實施全天候、全方位的跟蹤監控,不准我走出縣城四大城門。 2008年9月9日,楊素英在自家樓下被政府派來跟蹤的人打傷,我當時報警,並將行兇 者交給前來的警察,然而警察抓人後並沒有處理,而是將他們放回,繼續跟蹤、監控 楊素英。 2009年4月20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2009年2月9日, 楊素英被全國人大辦公廳信訪局定性為非正常上訪人員」等編造事實,以綁架方式對 楊素英勞動教養一年零三個月並開除黨籍,時任縣政法委書記,現任縣委副書記主管 政法的羅興建告訴我「你(指楊素英)的案子是政法委書記周永康辦的鐵案,再怎麼 告,也翻不了案」。 2009年5月22日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與政府黑箱操作作出(200 9)行監字第33號不是法律文書的函,勞動教養快滿的一年以後的2010年6月4日以信 件方式郵寄給我,函件答覆說「你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否定原生效判決,望服判息 訴」。我手持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打房地產官司到了最高法院,竟敢說「沒有證據 」,舉個例子;你王勝俊在銀行存款50萬元錢,最高法院說「存摺是你王勝俊的,這 錢不是你的,你沒有證據」一樣的道理。且審理行政案件是「舉證倒置的原則」,事 實證明,最高法院是政府官員違法,司法腐敗的最大保護傘。請問最高院;你還要原告出示啥證據?依法叫我補啊。且本案是縣政府、建設局違反了行政法律禁止性 規定 「對同一事不能反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最高法院為何對政府行政違法就不敢審呢 ??? 為何(2009)行監字第33號函作出3年的2012年2月21日楊素英在最高法院檔 案室和行政審判庭後勤辦查不到該卷宗檔案? ? 政府官員搶竊、違法腐敗, 有像最高法院這樣一把或者幾把居廟堂之高的『大傘』,於是乎,和尚打傘——無法 無天了!

楊素英至今已打了三十多場官司,涉及十幾個案件,上訪了十三年,為何相關部 門不積極解決我的問題,反而偽造一些虛假文件來哄騙上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的情況下,相關法院為何還會枉法判案? 為何還公然充當違法建築者的幫凶來向受 侵害者討要工程款? 城市規劃、舊城改造時應一視同仁,為何拆遷辦為了縱容某些 關係戶不拆除舊房、為何人大代表李成榮享有特權,而來侵害楊素英的合法權益? 對於楊素英因自己被非法拘禁提出的《確認違法申訴書》,眉山市人民政府為何既不 做出確認決定,也不對申訴人的申訴提出反駁? 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 出台,楊素英向眉山市中級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為何不受理?對於楊素英因自己被非 法打傷提出的《行政(刑事)違法確認申請書》,青神縣人民政府為何既不做出確認 決定,也不駁回申訴人的申請事項?依法向眉山市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為何不予受理? 為何楊素英不服勞動教養起訴到眉山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院至今不立案? 楊素英交給公安局的傷情鑒定書,縣公安局為何不立案查處兇手?反而卻處理楊素英 ?楊素英的案件程序到了最高法院就不準告,串通地方政府鎮壓、打擊告狀者還拉全 國人大和周永康來墊背? 這世道黑、白不分。

在不斷地上訪、被抓回、被監控、被拘禁、被拘留、被勞教、被暗害的過程中, 楊素英的財產、人身權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這世道,政府官員腐敗、黑暗,最高司 法機關當保護傘,現在哪還有黨紀國法呀!保護傘的定義是「 判政府行政行為違法 ,楊素英要求賠償,倒過了,判政府不違法了,楊素英沒有資格要求賠償」。 我要求良而不知的黨中央執政執法領導為我的房地產作出定義,楊素英手持的合法房 地產證上的房地產是我楊素英的?還是政府的或者是法院的?是人大代表李成榮的? ?象舉例一樣,王勝俊存摺上的錢,是王勝俊的,還是政府的、銀行的、人大代表李 成榮的?? 楊素英現在已是求助無門,懇請執政執法聯合審查機關,依照《憲法》 第5條、13條、33條、37條、41條、123條、126條127條,《土地管理法》第13條,《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公務員法》第53條,《法官法》第3條、7條、32條、 33條,《刑法》第238條、254條、397條、399條,《行政訴訟法》第11條、32條、5 2條、54條、67條的規定,對最大保護傘最高法一夥追查到底,要求中央執政執法 領導直接受理我不服最高法院(2009)行監字第33號函的案件;對最高法院有2個行 政案件、2個民事案件,責成最高法院儘快依法處理,還我一個公道,依法維護被拆 遷人的權益。

訴請中央執政執法聯合審查組勒令依法行政正確作為,依法撤銷一切違法作出的 行政法律文書,依法及時正確性查辦該案黑惡勢力「保護傘」為民伸張正義,主持公 道,維護人權,依法全額賠償冤民的人權、財產、名譽、精神、經濟等一切損失應予 正確定性判令落實,以正黨紀、《憲法》、國法!!

附;不服最高法院(2009)行監字第33號函,於2011年7月1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行政再審申訴狀》證據材料127頁。

此呈

控告人;被拆遷人

四川省青神縣居民;楊素英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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