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微罪刑事纪录不记载

【新唐人2012年12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部分条文,微罪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者,不记载刑事记录。

为鼓励犯罪人改过向善,根据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不予记载的刑事案件纪录新增“经易科罚金或依刑法第41条第2项之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5年内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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