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精障女 无罪改判有罪确定

【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赖姓男子2年前被控在车上性侵精神障碍女子。一审认定合意性交判决无罪;二审改判赖男有罪,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而确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赖姓男子于民国99年7月22日晚间,在宜兰县冬山乡某便利商店外看见一名独自趴在桌上的女子,得知她与男友吵架后,佯称要驾车载她兜风,待女子上车后却性侵得逞。

后来因女子称“记下车号,要去报警”,赖男才停止。

法院一审审理时,男子辩称双方是合意性交,过程中女子都没有拒绝或抵抗。法院采信赖男说法,判他无罪。

二审审理认为,赖男为逞一时之欲,不顾被害人是精神障碍的弱女子且单独流连在外,认为有机可乘就性侵得逞,依对精神障碍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刑7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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