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精障女 無罪改判有罪確定

【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賴姓男子2年前被控在車上性侵精神障礙女子。一審認定合意性交判決無罪;二審改判賴男有罪,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而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於民國99年7月22日晚間,在宜蘭縣冬山鄉某便利商店外看見一名獨自趴在桌上的女子,得知她與男友吵架後,佯稱要駕車載她兜風,待女子上車後卻性侵得逞。

後來因女子稱「記下車號,要去報警」,賴男才停止。

法院一審審理時,男子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過程中女子都沒有拒絕或抵抗。法院採信賴男說法,判他無罪。

二審審理認為,賴男為逞一時之慾,不顧被害人是精神障礙的弱女子且單獨流連在外,認為有機可乘就性侵得逞,依對精神障礙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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