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4日电)金管会表示,民众若投保车体损失险应了解承保范围、自负额、被保险人定义及除外责任等。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汽车是日常生活的交通工具,民众可藉由汽车车体损失险转移汽车因意外事故导致毁损的风险。
金管会表示,投保车体损失险之前,应该确认承保范围。目前车体损失保险大致可分为甲式、乙式及丙式3种,甲式的承保范围较大,除承保汽车因碰撞、倾覆、火灾、闪电、雷击、爆炸、坠落物的损失,也含第3者非善意行为(不明车损)造成的损害;乙式排除不明车损,范围较甲式小;丙式则仅限于承保被保险汽车与车辆发生碰撞、擦撞所致的损害。
自负额是指任何一次赔款时,被保险人须先负担一定的金额。金管会表示,甲式及乙式车体损失险第1次自负额为新台币3000元,第2次为5000元,第3次以后为7000元。丙式则无自负额规定。
金管会指出,被保险人定义有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包含配偶、家属、4亲等内血亲及3亲等内姻亲、所雇用的驾驶人或所属之业务使用人,以及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列名使用人。
金管会提醒,如果消费者为节省保费,另外与保险公司约定限缩被保险人范围,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汽车并非由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消费者应注意。
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的项目,金管会指出,像是置存于被保险汽车内的衣物、用品等未固定装置在车上的零件,配件因老旧或自然耗损,以及轮胎、备胎单独毁损或受第3人恶意破坏所致的毁损等。
另外,被保险汽车因台风、地震、海啸、冰雹、洪水积水的毁损则属于加保事项,金管会提醒,消费者需另外购买,否则保险公司也不负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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