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冠亨酒驾案 加重刑度判6年

【新唐人2012年11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9日电)叶冠亨酒驾撞死人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叶冠亨被加重刑度判处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获减轻其刑,判处徒刑2年。

叶冠亨于今年4月25日酒后驾车载友人,在高雄市中华路超速撞到垃圾车,再撞击晨起运动的李姓妇人,造成李妇当场死亡,叶冠亨同车陈姓友人也伤重不治,李妇丈夫数日后疑因伤心猝死,留下8岁孤女。

全案由高雄市警察局新兴分局移送高雄地检署侦办,检方于5月底侦结,叶冠亨和垃圾车司机王嘉祥分别被依酒驾肇事致人于死罪、业务过失致死罪等起诉。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叶冠亨酒醉驾车、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两人死亡,犯刑法第185条之3的酒后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

判决并指出,叶冠亨驾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到李姓妇人穿越,不依规定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项规定加重其刑,判处有期徒刑6年。

至于王嘉祥肇事后在前来处理的警员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动坦承为肇事者并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减轻其刑,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徒刑2年。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长李璧君表示,叶冠亨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度颇重,应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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