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将初审 放宽扶养年龄限制

【新唐人2012年10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3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8日将初审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直系尊亲属、子女外的其他亲属,可列报减除免税额的年龄限制。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除纳税义务人及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规定列报减除免税额,如果扶养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的其他亲属或家属,也得依规定列报减除免税额。

不过,民国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释字第694号解释,其他亲属列报的年龄限制,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满20岁到未满60岁间无谋生能力亲属意愿,进而影响弱势者生存权益;且无谋生能力者不应年龄改变受扶养需要,纳税义务人扶养的财务负担也不受扶养者年龄而有不同,年龄限制不合乎课税公平原则。

财委会排定初审行政院及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其迈提出的修法版本,行政院版修法草案,从现行“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者”,改为“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提案修法的陈其迈下午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许多家庭有身心障碍者照护需求,且现在20到24岁年轻人失业情况严重,所得税法修法应考量这些状况。

他说,他的修法版本去除所有年龄限制,只要纳税义务人确实扶养无谋生能力的其他亲属,就可列报减除免税额。

财委会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蔡正元说,这项修法是根据司法院释字而来,没有重大争议,预料应可顺利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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