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违水污法 主管机关须究因

【新唐人2012年10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8日电)环保署今天修正发布违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主管机关究责探究违规原因,作改善期限依据认定及罚锾额度裁处判定要件。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今天修正发布“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及“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补正裁量基准”。

环保署水质保护处指出,业者违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主管机关须探究违规原因,作为改善期限核定依据、改善结果认定,及罚锾额度裁处判定要件;在罚锾基础下审酌违法业者的不法利得;取消部分法规已明确规范不允许的违规事项,得以限期改善的规定。

水保处说,现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从92年7月发布施行以来,按日连罚案件8成属于放流水超标态样,但因以前仅以放流水质合格报告作为依据,没有针对放流水超标,探究违规原因要求改善,导致无法促使业者确实改善。

环保署修正相关准则,针对业者放流水超标案件,依水质超标原因,据以要求改善;业者检送完成改善证明文件及主管机关于改善期限届满后查验,将以违规原因移除成果,作为证明及认定。

水保处强调,违规行为若没有在改善期限届满前完成改善,将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违规行为若有不法所得,罚锾额度另加计不法利得。

环保署也增订主管机关得要求业者提报改善计划书,以利追踪业者改善进度。相关改善完成证明须经专责人员确认或技师签证等,确保业者确实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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