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炭自杀未伤人 桃检不起诉

【新唐人2012年6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邱俊钦桃园29日电)一名男子在汽车内烧炭寻短,因炭火烧及车体,被警方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但桃园地检署今天认为未危及附近人屋,不起诉男子。

桃园地检署表示,25岁邱姓男子因心情不佳,4月在桃园县龙潭乡一处产业道路旁烧炭自杀。

检方表示,邱男喝下6瓶啤酒后,在汽车内烧炭自杀,但因炭火冒出火苗烧及皮肤,男子无法忍受痛苦逃出汽车;随后火势越烧越大,汽车陷入火海,男子立刻报警处理。

消防人员获报后前往灭火,男子虽然逃过死劫,但仍被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检方侦办。

承办检察官表示,男子自杀地点位处偏僻道路,且汽车停放处周围数十公尺为土堆,并无人屋,且衡量火势未伤及建物与居民,不起诉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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