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6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刘嘉泰29日综合报导)最高检察署特别侦查组今天表示,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唤被告”。外界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质疑特侦组不先传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会误导视听。
壹周刊报导,林益世两年前担任立委及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期间,协助中钢下游厂商“地勇选矿”公司取得炉渣铁料采购合约,向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收新台币6300万元;今年约满前,林又索款8300万元,陈启祥未付款,公司遭中钢及其子公司断料,面临倒闭危机。
特侦组已发证人传票,传唤陈启祥尽速出面说明,但陈启祥行踪不明。有人批评特侦组不传林益世、反先传检举人陈启祥。
特侦组发布新闻稿指出,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唤被告,在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3项有明文规定。全案目前只有媒体报导等资料,检察官本就必须先确认,并于调查相关事证后,再根据案情发展,决定何时、如何传讯被告林益世。
特侦组表示,先传讯陈启祥,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实务对类似案件也都是这样做,部分人未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办案专业就指摘,恐误导社会大众。
此外,前往花莲出席公开活动的法务部长曾勇夫今天表示,相关案件经媒体披露后,特侦组主动分案调查,全案目前正在侦办中,相信特侦组会查个水落石出,至于侦查程序、侦查作为不方便说,这是属于侦查不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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