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G纠纷 专家吁纳仲裁机制

【新唐人2012年6月4日讯】(中央社台北4日电)针对两岸将签署投保协议,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常务理事李永然指出,在投资人对政府纠纷方面,唯有纳入仲裁制度才有强制力;至于投资人对投资人,也应接受台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赖幸媛今天前往立法院,针对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做专案报告。

陆委会表示,针对P2G(投资人对政府)方面,政府一定会寻求“比现行机制更多元、可行、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希望有效解决台商所发生的经贸纠纷,强化对台商权益的保障。细部内容方面,由于双方仍在商谈当,暂无法详细说明。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常务理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李永然表示,台商若和大陆地方政府发生纠纷,现行的调解制度不具拘束力或强制力,若协议最后没有纳入“仲裁”途径,将与台商期待有巨大落差。

他根据台商经验指出,台商在大陆寻求救济管道,P2G部分“最令人无奈”,原因不外乎大陆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盛行,“(台商的)对手是政府部门”。

由于大陆坚决表示不接受国际仲裁,李永然建议,在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之下设立仲裁机构,由两会(海峡交流基金会与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互相推选仲裁人备选名单,如此一来,既符合两岸特色,又可望有效解决争端。

P2P(投资人对投资人)部分,李永然指出,目前台商在大陆有权选择台籍仲裁员,但这些仲裁员仍服务于大陆的仲裁委员会。他建议,未来应允许台湾仲裁机构(如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处理相关纠纷案件,强化对台商的保障。

不少台商关切P2P争端解决制度是否调整,李永然解释,在大陆的台企、陆企若发生纠纷,双方能各自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首席仲裁员”却是由大陆仲裁机构指派;而这些机构往往指定当地人员,对台企“不是很fair(公平)”。

他建议,相关制度应一并调整,依照国际惯例,同意首席仲裁员“由双方仲裁员共同推举产生”,若谈不拢,再退而求其次,交由法院指定仲裁员。

针对仲裁员问题,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李贵敏今天也说,台企与陆企发生纠纷,能否选择台籍仲裁人将是关键;若能选任台湾仲裁人,台商权益才能受保护,否则两岸原本就有仲裁条款,根本不需要两岸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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