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拾遗报酬上限1成

【新唐人2012年5月29日讯】(中央社台北29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民法部分条文,拾获遗失物向失主索求报酬上限,从物品价值的3/10降为1/10,且不得向低收入户失主请求报酬;遇有争议,得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报酬。

现行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报酬,但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3/10;当初立法理由为鼓励拾得人物归原主,却引发社会争议,多名朝野立委提出修法。

2年前有名法律系毕业的女子,因拾得单亲贫妇遗失的新台币2万1000元,扬言依法向贫妇索求3成报酬引发争议;朝野立委因此提案修法,调降报酬金额上限为1/10,并规定拾得人若未于7天内通知或交存遗失物,不得请求报酬。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在司法委员会初审时表示,索讨遗失物价值的3/10是请求上限;法务部赞成降低索取报酬数额,但不同意删除条文,否则可能会造成拾得人不愿物归原主。

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也规定,遗失物者若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依法接受急难救助或灾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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