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修正 国外学历须甄试

【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医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以国外学历参加医师考试者,应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并在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国内医疗机构实习期满,成绩合格,才能参加考试。

不过,草案也规定,民国99年1月1日以前,已于美国、日本、欧洲、加拿大、南非、纽西兰、澳洲、新加坡、香港等地区或国家的大学、独立学院修习医学系、牙医学系毕业或已入学学生,免经学历甄试。

由于近年来持外国学历回台参加医师考试的医学系毕业生,人数逐年攀升,为确保于国外完成医学养成教育,想在台湾行医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医疗品质,以及为延揽国外优秀医疗人员回台造福民众,促进国内医疗技术发展,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医师法修正草案。

至于民国99年1月1日以前,已在美、日、欧洲、加拿大、南非、纽西兰、澳洲、新加坡、香港等地区或国家,领有医师证书,并在这些地区或国家执业满2年者,要参加学历甄试得以口试或实地考试方式进行。

此外,由于国?7至18岁学生近视人口逐年攀升,大专生近视情形也日益严重,眼镜验配的需求日殷,为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行政院会通过验光人员法草案。

草案明订验光人员的资格要件、执业登记、业务范围、验光所的设置要件、各级验光师公会、验光生公会的组织及其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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