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9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建立完整药物制造业者的管控制度,因应药物委托检验的实务需求,确保药物制造与检验品质,维护国人健康与用药安全。
行政院长陈(冲)说,药事法的修正希望与国际规范接轨,以提升台湾医药发展品质及药品安全,并增加国内医药产业竞争力,有助台湾申请加入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PIC/S)。
行政院会通过草案明定,药物制造工厂须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检查符合“药物优良制造准则”并取得“药物制造许可”后,始得制造。
草案增订药物确有损害使用者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事实,或有损害之虞,必须依规定期限回收。
查核结果违反“药物优良制造准则”时,草案规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限定厂商于改善期间停止制造、输入及营业,情节重大者,废止药物制造许可。
为扩大运用民间检验资源,并避免机关于执行检验业务时内部检验设备与人力有限,增订卫生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将药物抽查及检验的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相关机关办理。
草案增订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就药物的检验业务,办理检验机构的认证,且得以委任或委托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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