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人大难伸展 多重制度局限

【新唐人2012年3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季宽北京特稿)中国大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义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受到多重制度局限,权力并非来自一般人民。

根据大陆的宪法、人大代表法及选举法,人大代表的产生按层级的不同分为两种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代会选举。实行的是一种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按一般的民主理论,不管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应该都属于民主程序,但是在中国大陆,情况却并不如此单纯。

人大选举法规定,大陆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过,要成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并不是合格的有意参选者登记就可以参选,至少要经过2道关卡。

第1道是各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但问题是还有第2道关卡,那就是直选人大代表的地方,选举委员会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后,要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则要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给予当局很多筛选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空间,使得即使是直选的基层人大代表,也大失民主味道。

更何况,人大代表选举法第32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无异使县以上人大代表,可能距民意更远,也使这种间接选举的民主性质更大打折扣。

同时,尽管人大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是却又规定,如果选民外出,经选委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这更有违民主选举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精神。

除此之外,大陆宪法明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但是人大代表法却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而且“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人大代表法还就集体活动的方式做出规定,包括视察、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参加特定的调查委员会等。这与民主国家的议员,可以各自成立服务处为选民服务大相径庭。

其实,根据大陆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导致大陆的各级人大代表很难真正为民喉舌,而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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