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浪男溺死 家属获国赔

【新唐人2012年1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0日电)热爱冲浪的杨姓男子于民国96年间到乌石港附近海域冲浪时溺毙,家属认为东北角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未善尽管理责任,提国赔诉讼。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管理处应赔偿新台币246万余元。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杨姓男子于96年10月间到东北角风景区乌石港北滨附近,向某企业社租用器材后在海边冲浪,同日下午被发现溺毙在沿海消波块附近。

杨男家属认为,管理机关东北角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未在冲浪区设置公告及警示,也未设置必要的救生设备及紧急救难系统。此外,邻近消波块的警示浮球遭台风毁损后未即时恢复,东北角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未善尽管理责任,因此提起国赔

东北角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则主张,已在游客主要进出的地点公告“港澳滨海游憩管理作业要点”及“活动分区座标”,告示牌并无欠缺。

东北角国家风景区管理处表示,杨男被发现时,冲浪板消失不见,原系脚上的魔鬼毡也遭解开,这并非冲浪应有的状况,认定杨男应是自行攀爬消波块,不慎跌倒致溺毙,杨应负70%的过失责任。

法院一审判杨男家属败诉。但高院调查认为,东北角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所公告的告示牌,仅对从事独木舟活动应注意的事项详加记载,对危险性更高的冲浪活动,全无记载;又杨男尸体被卡在消波块下方,持续遭浪涛冲击,冲浪板有可能被打成碎片,脚上的魔鬼毡也有可能脱落。

高院认定东北角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对冲浪区的设置及管理有欠缺,判须赔偿家属医药费、殡葬费、慰抚金等共计新台币246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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