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给选举假 最高罚30万

【新唐人2012年1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许秩维台北9日电)14日将举行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说,具投票权的劳工,大选投票日可放假1天,工资照给,雇主若未依法给假或给薪,可处新台币2万到30万元罚锾。

劳委会表示,总统、副总统及各类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投票日,早经劳委会依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指定为具投票权且该日有工作义务劳工的休假日。依规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权的劳工放假一日,工资照给;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给假给薪。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表示,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在该日出勤,应加给该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正职员工当天上班,可领2份薪水,且雇主不得妨碍劳工投票。

条件处提醒,雇主若未依法给假或给薪,将可处2万到30万元的罚锾,主管机关也可公布事业单位或事业主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并要求雇主补给工资;劳工如有权益受损,可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机关申诉,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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