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劳资纠纷 陆祭工会协商规定

【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讯】(中央社台北6日电)大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劳动者可要求工会参与争议协商;并对劳资双方协商原则、方式、时限、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京华时报,人社部昨天表示,针对企业内部劳资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利益诉求管道不畅通、企业劳资争议协调委员会功能弱化等日益严重问题,故制定相关规定,以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规定明确表示,劳动者可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协助与企业进行协商;而中大型企业应依法建立调解委员会,并配置专门员工。

在协商细节部分,“规定”要求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天内受理;而对于协调一方如在5日内无做出回应,视同不愿协商。调解委员会调解劳资争议,应自受理申请当日起15日内结束,可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下延长。

“规定”强调,协商达成一致,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此外,据规定指出,未依法成立调解委员会或劳资争议、群体性事件频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应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予以通报,违法者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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