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 应据实告知

【新唐人2011年11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5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填写询问书应该据实说明,避免告知不实衍生争议,影响自身权益。

金管会表示,为了防止道德性风险,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契约时,要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估计,在投保2 年内除可解除保险契约且不退还保费外,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金管会说,要保人如果没有据实告知,而保险公司能提出被保险人投保前就诊资料证明,通常就会被认定违反告知义务。

金管会表示,要保书告知事项都会询问,被保险人最近2个月是否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过去5年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住院7天以上?以便保险公司可以评估承保,以及收取相对的费率。

金管会呼吁消费者,填写要保书应确认每一询问事项且亲自据实回答并签名,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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