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性侵虐死女友 男判10年

【新唐人2011年10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赖又嘉台北17日电)曾姓男子因不堪遭友人激怒,拿球棒殴打同居女友,以酒瓶性侵下体,还拿牙签戳眼皮,被害人伤重不治。最高法院今天以伤害致死罪,维持二审判决10年徒刑定谳。

法院判决书指出,年仅25岁的被害人于民国96年间,因离家出走,与曾姓男友同住在李姓女子家中,李女等人见被害人没有依靠、生性胆小,时常因细故殴打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帮忙打扫、整理住处。

李女等人于7月间,前往高雄一处卡拉OK店玩乐,李女要求被害人唱歌不成,竟要求在场友人将被害人踹倒在地,踢踹被害人腹部,并怒骂曾男“为何你不会教你女朋友,要我们来教”。

曾男不堪受讥,拿酒瓶猛殴被害人腹部、下体,还拿牙签戳眼皮,并用酒瓶性侵下体,造成被害人受伤。

曾男隔天骑机车载女友外出,女友因连日遭虐而尿失禁,将曾男衣服尿湿,曾男不满因此遭朋友耻笑,竟拿螺丝起子殴打女友腹部10多下。

曾男当天下午帮被害人擦药时,被害人因不堪疼痛大声哀嚎,又遭同住的方姓男子拿铁制工具殴打。被害人因连日遭殴,终因伤势过重昏迷,方男虽赶紧将被害人送医,但被害人仍因全身多处遭钝器殴打,当天晚上不治。

共同犯案的李女等人,先前已遭法院判刑定谳,曾男以酒瓶性侵女友的部分,也遭判4年6月定谳。

曾男伤害致死部分,高雄高分院审理时,认为曾男身为被害人男友,不知照顾、保护被害人,竟多次参与殴打,且屡屡殴打被害人头部等要害,手段最为凶残,本不宜宽贷,但审酌曾男曾载被害人前往买药,为被害人擦拭伤口,良知未泯,以伤害致死罪判处他10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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