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性侵虐死女友 男判10年

【新唐人2011年10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賴又嘉台北17日電)曾姓男子因不堪遭友人激怒,拿球棒毆打同居女友,以酒瓶性侵下體,還拿牙籤戳眼皮,被害人傷重不治。最高法院今天以傷害致死罪,維持二審判決10年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書指出,年僅25歲的被害人於民國96年間,因離家出走,與曾姓男友同住在李姓女子家中,李女等人見被害人沒有依靠、生性膽小,時常因細故毆打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幫忙打掃、整理住處。

李女等人於7月間,前往高雄一處卡拉OK店玩樂,李女要求被害人唱歌不成,竟要求在場友人將被害人踹倒在地,踢踹被害人腹部,並怒罵曾男「為何你不會教你女朋友,要我們來教」。

曾男不堪受譏,拿酒瓶猛毆被害人腹部、下體,還拿牙籤戳眼皮,並用酒瓶性侵下體,造成被害人受傷。

曾男隔天騎機車載女友外出,女友因連日遭虐而尿失禁,將曾男衣服尿濕,曾男不滿因此遭朋友恥笑,竟拿螺絲起子毆打女友腹部10多下。

曾男當天下午幫被害人擦藥時,被害人因不堪疼痛大聲哀嚎,又遭同住的方姓男子拿鐵製工具毆打。被害人因連日遭毆,終因傷勢過重昏迷,方男雖趕緊將被害人送醫,但被害人仍因全身多處遭鈍器毆打,當天晚上不治。

共同犯案的李女等人,先前已遭法院判刑定讞,曾男以酒瓶性侵女友的部分,也遭判4年6月定讞。

曾男傷害致死部分,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認為曾男身為被害人男友,不知照顧、保護被害人,竟多次參與毆打,且屢屢毆打被害人頭部等要害,手段最為兇殘,本不宜寬貸,但審酌曾男曾載被害人前往買藥,為被害人擦拭傷口,良知未泯,以傷害致死罪判處他10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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