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热点:“强迫失踪”合法化引发争议

【新唐人2011年9月1日讯】(美国之音记者齐勇明报导)备受关注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号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要求在一个月内,也就是到9月30号为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部分条款招致尖锐批评。

第十一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周正式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列入立法议程。草案说明显示,经过修改的刑诉法将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条文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式等七大方面。

新法有进步也有倒退

一般分析认为,此次修订的刑诉法有了明显的进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增加了人权的观念。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 ,部分问题条款没有改变,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第三十条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此条款进一步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北京著名律师莫少平说,原有的刑诉法规定“除无法通知或通知有碍侦察的情况下”,应通知被监视人、被逮捕人以及被告的家属。现在的征求意见稿把这种情况进一步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内,进一步找借口,限制通知家属的做法。

莫少平:抓人必须通知家属

他说:“从表面上来讲好像比原有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把它限定得更严格了一些,只有在这几种罪行上才可以不通知亲属。表面上是修改了一点,所以我要先说它是有所改进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从我个人的角度讲,我根本就不同意这个条款,不论是新的条款还是老的条款。”

他说,这项修正案中仍然保留了侵犯人权的条款,中国警方仍将有权在无需告知当事人家属拘捕理由和拘禁地点的情况下扣押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达半年之久。

北京律师莫少平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定的依据,不履行法定程式,就没法保证公民的自由。他指出,这里所说的法定程式是指:必须告知亲属被拘押人涉嫌 什么罪名,被羁押在什么地点,由什么机构来办理这个案子,甚至包括承办案件警官的身份等都要向家属说清楚,这样才是保证公民权利的做法,才能禁止持续出现公民被强迫失踪的问题。

新法与联合国精神相违背

中国公布新刑诉法的当天,即8月30号,正是联合国决定首次设立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的时候。此前联大于2010年底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莫少平律师说:“无论老的刑诉法还是新的刑诉法我觉得都有被强迫失踪之嫌,所以从国际保护人权的角度,从一个和国际上有关公约接轨的角度,不论老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我认为这个条款都是没有必要存在的。”

他说,“不论是通过监视居住来限制公民的自由,还是通过逮捕拘留来限制公民的自由,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都必须按照法律程式进行。 没有这些保证,在司法当中会很容易地发生强迫失踪。”

被失踪受害者反对“强迫失踪”条款

今年,中国当局在镇压异议人士的行动中关押了知名艺术家艾未未和维权律师江天勇、滕彪、唐吉田等多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被关押在由警方选定的秘密地点,也不提出罪名,以监禁居住的名义被关押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在8月30日在他的微博中写道:“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里,又让我想起了今年四月中旬的痛苦经历。我以前做梦也没有想到过,自己会因为办案而被强迫失踪。”

他说,作为一个曾被“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强烈反对《刑诉法》草案中类似于“强迫失踪”的规定,并强烈呼吁中国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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