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熱點:“強迫失蹤”合法化引發爭議

【新唐人2011年9月1日訊】(美國之音记者齐勇明報導)備受關注的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8月30號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要求在一個月內,也就是到9月30號爲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該草案部分條款招致尖銳批評。

第十一屆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周正式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列入立法議程。草案說明顯示,經過修改的刑訴法將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條文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式等七大方面。

新法有進步也有倒退

一般分析認爲,此次修訂的刑訴法有了明顯的進步,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增加了人權的觀念。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爲 ,部分問題條款沒有改變,甚至出現了明顯的倒退,引發廣泛擔憂。

例如第三十條說:“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此條款進一步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北京著名律師莫少平說,原有的刑訴法規定“除無法通知或通知有礙偵察的情況下”,應通知被監視人、被逮捕人以及被告的家屬。現在的徵求意見稿把這種情況進一步限制在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範圍內,進一步找藉口,限制通知家屬的做法。

莫少平:抓人必須通知家屬

他說:“從表面上來講好像比原有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把它限定得更嚴格了一些,只有在這幾種罪行上才可以不通知親屬。表面上是修改了一點,所以我要先說它是有所改進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從我個人的角度講,我根本就不同意這個條款,不論是新的條款還是老的條款。”

他說,這項修正案中仍然保留了侵犯人權的條款,中國警方仍將有權在無需告知當事人家屬拘捕理由和拘禁地點的情況下扣押犯罪嫌疑人,最長可達半年之久。

北京律師莫少平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有法定的依據,不履行法定程式,就沒法保證公民的自由。他指出,這裏所說的法定程式是指:必須告知親屬被拘押人涉嫌 什麽罪名,被羈押在什麽地點,由什麽機構來辦理這個案子,甚至包括承辦案件警官的身份等都要向家屬說清楚,這樣才是保證公民權利的做法,才能禁止持續出現公民被強迫失蹤的問題。

新法與聯合國精神相違背

中國公佈新刑訴法的當天,即8月30號,正是聯合國決定首次設立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的時候。此前聯大於2010年底通過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

莫少平律師說:“無論老的刑訴法還是新的刑訴法我覺得都有被強迫失蹤之嫌,所以從國際保護人權的角度,從一個和國際上有關公約接軌的角度,不論老的刑事訴訟法還是新的刑事訴訟法,我認爲這個條款都是沒有必要存在的。”

他說,“不論是通過監視居住來限制公民的自由,還是通過逮捕拘留來限制公民的自由,都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都必須按照法律程式進行。 沒有這些保證,在司法當中會很容易地發生強迫失蹤。”

被失蹤受害者反對“強迫失蹤”條款

今年,中國當局在鎮壓異議人士的行動中關押了知名藝術家艾未未和維權律師江天勇、滕彪、唐吉田等多人。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被關押在由警方選定的秘密地點,也不提出罪名,以監禁居住的名義被關押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

中國維權律師劉曉原在8月30日在他的微博中寫道:“在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裏,又讓我想起了今年四月中旬的痛苦經歷。我以前做夢也沒有想到過,自己會因爲辦案而被強迫失蹤。”

他說,作爲一個曾被“強迫失蹤的受害者”,他強烈反對《刑訴法》草案中類似於“強迫失蹤”的規定,並強烈呼籲中國加入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以保護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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