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访民李惠芳行政审申请书

【新唐人2011年7月26日讯】2011年7月13日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惠芳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长宁区北翟路980号联系地址:上海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军营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住所地: 本市福州路185号

再审请求

1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05号行政判决;

2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

3 撤销被上诉人(2010)沪劳委审字第882号劳动教养决定;

4 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 本案概要

2010年2月20日14:00左右,张庆友不带任何证件携一身份不明者王瑛俊持摄像机非法闯入上海普陀区宜川四村39号405室申请人卧室偷拍个人隐私。申请人发现后要求张庆友、王瑛俊告知来意、出示证件、删除拍摄内容。王瑛俊称不会删除操作,陈启勇遂接过摄像机代其删除,张庆友欲夺回摄像机。陈启勇见当场无法删除遂将摄像机收好,准备过一会删除;要求张庆友、王瑛俊就说明私闯民宅、读告知书、摄录个人隐私理由并出身份证明。张庆友称未带警官证和身份证、王瑛俊也称未带警官证和身份证。

因本案卷宗内无110接警登记表,普陀分局宜川四村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理由不明。到场后不查
上述来者身份,偏听偏信后回所向领导汇报,领导带值班组同志到场后依然偏听偏信,要申请人到所解决来者身份、来意、闯卧室、摄录个人隐私问题。申请人则坚持在家解决。

7:15上级指令:将陈启勇及申请人强行带离现场至宜川派出所。宜川新村派出所增援民警及长宁区增援民警到场后,随即对陈启勇及申请人强制传唤,将陈启勇及申请人带至宜川新村派出所解决来者身份、来意、闯卧室、摄录个人隐私问题。但宜川新村派出所直至未解决解决来者身份、来意、闯卧室、摄录个人隐私问题。

二闯卧室目的为非法宣读四无告知书及非法摄录个人隐私

张庆友2月20日的笔录将非法闯卧室偷拍个人隐私目的解释为:找李惠芳谈话……。张庆友说谎!王瑛俊2月20日23:58的笔录道出了闯卧室目的:张负责告知,我主要负责对告知情况进行摄像……。

春节期间张庆友闯私人隐秘空间,宣读《四无告知书》、摄录个人隐私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14项中并无“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率身份不明者携带摄像机进入公民卧室;宣读无告知者、被告知者、告知日期、公章《四无告知书》并摄录个人隐私”之规定。

三传唤申请人无事实、无法律依据、强制传唤目的不明

本案一、二审卷宗内无110接处警记录,上海市普陀区宜川新村派出所接警而来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传唤申请人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到所后宜川新村派出所也未作笔录,强制传唤目的不明。

四长宁分局报请劳教申请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宜川派出所警员为何出现在申请人家中? ?原因不明。

案发生在上海普陀区,本案一二审卷宗内无普陀区警方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发生在上海普陀区宜川派出所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之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关于对申请人收容劳教一年三个月的请示》中称申请人“殴打民警尤琦、王珏致伤”,但尤琦、王珏、潘勇3人自述被抓伤;证明申请人“殴打民警尤琦、王珏”之说纯属捏造。

五《劳动教养决定书》打人之说纯属捏造

《关于对李惠芳收容劳教一年三个月的请示》称申请人“殴打民警尤琦、王珏致伤”;而《劳动教养决定书》称申请人“抓抠民警尤琦、王珏致伤” ,二种说法相互矛盾。且案卷宗内只有所谓的“被侵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决定劳教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二条:“对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只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只有被侵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规定。

六 劳动教养程序违法

1、本案卷宗内无《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四村派出所接警而来之说不成立;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无法定理由强制传唤申请人和陈启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卷宗内针对所谓的“报警内容”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强制传唤无目的无结果。

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并未就报警内容立案,申请人和陈启勇殴打他人案不成立。

4、制作劳教呈批报告的公安机关非事发地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未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非事发地公安机关未接受移送就呈批处理申请人于法无据。

5、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填写《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之规定,本案卷宗内无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送程序违法。

6、本案卷宗内无《审核报告》和《合议笔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对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以及第二十二条:“合议组合议后,应当制作《合议笔录》”的规定。

7、本案卷宗内无《审议纪要》,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劳动教养案件和作出决定的情况应当制成《审议纪要》,载明参加审议的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的规定。

8、本案卷宗内无《集体审议记录》;无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规定。
    
七 非法闯入偷拍隐私者王瑛俊的身份至今不明

王瑛俊何许人也?其身份有3。 1派出所工作人员2 长宁民警3相关工作人员。 “我和所里文职人员王瑛俊…。(见长宁区派出所张庆友2月20日笔录), 我和我单位工作人员王瑛俊…。(见长宁区派出所张庆友3月17日笔录)。今长宁民警上门对李惠芳宣读告知书并录像拍摄…。(见(陈启勇)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今长宁新泾所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门对李惠芳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见(李惠芳)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王瑛俊的真实身份至今依然是个谜。

八 为何陈启勇及申请人不让王瑛俊离开?

他们继续控制我们,不让我们离开,要王英俊出示证件……。 (见长宁区派出所张庆友2月20日笔录)

李惠芳还说不看到我的证件就要和我拼命……。 (见王瑛俊2月20日23:58的笔录)

九长宁区民警跨区“增援”普陀区民警“执法”违法

所增援民警及长宁区增援民警到场后……。 (见(陈启勇)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 长宁区民警跨区“增援”普陀区民警“执法”的行为违法。

十 普陀警方未作任何笔录传唤目的与结果有矛盾

普陀警方称:民警再次出示工作证对李惠芳和陈启勇进行口头传唤要陈启勇、李惠芳到普陀区宜川派出所接受调查解决者身份、来意、闯卧室、摄录个人隐私问题,但在陈启勇、李惠芳的劳教案一、二审卷宗内并无针对陈启勇、李惠芳2010年2月20日下午“打王瑛俊”以及对王瑛俊闯卧室摄录、身份的调查笔录,非法摄录个人隐私行为至今未获解决,王瑛俊身份依然是个谜。

十一 3个文件逐渐远离事发原因

《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李惠芳)》称: 1010年2月20日14时15分许,接我局110指令,宜川四村39号405室有人被殴打。我所接警民警立即到场, 经现场了解是长宁区一上访对象李惠芳与虹口区上访对象陈启勇暂住此处,今长宁新泾所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门对李惠芳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告等教育工作过程中, 陈启勇从长宁分局工作人员手中夺下摄像机并将摄像机藏匿同时与李惠芳等人对长宁分局新泾所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接警民警出示工作证了解好情况后,见李惠芳、陈启勇两人情绪较激动,就向所里值班领导做了汇报。值班领导带了值班组同志赶到现场再次调查事情经过, 了解好情况后值班领导要求李惠芳、陈启勇到所解决此事,但李惠芳、陈启勇当场拒绝到所处理, 民警再次出示工作证对李惠芳和陈启勇进行口头传唤,仍遭两人的明确拒绝,并扬言如果将其带至所内就死在现场,民警随即实施强制传唤,李惠芳见民警要对其强制传唤就拿起菜刀放在自己的颈部,并威胁民警。民警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只能暂停强制传唤。期间,李惠芳多次扬言如果将其带至所内就死在现场,陈启勇也表示会到北京上访。当日17时l 5分许,接上级指令,将李惠芳及陈启勇强行带离现场至宜川新村派出所。待所里增援民警到场后,民警随即对两人再次进行强制传唤, 并将李惠芳、陈启勇带至宜川新村派出所。

《关于对李惠芳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请示》称:2010年2月20日下午,李惠芳、陈启勇(另处)在本市宜川四村39号405室涉嫌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当尤琦、王珏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时,李惠芳、陈启勇李阻挠民警执法,期间李惠芳以自伤自残、要做第二个"杨佳"等语言相威胁并殴打民警尤某、王某致伤,后被抓获。

李惠芳的《动教养决定书》干脆隐去了非法告知及偷拍隐私一事。仅称:经查明:2010年2月20日下午,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民警至本市宜川四村39号405室,依法对涉嫌打人的李惠芳、陈启勇(另处)口头传唤时,遭陈、李拒绝,民警遂对李惠芳、陈启勇强制传唤,李惠芳为阻止民警执行强制传唤,手持菜刀,以自伤自残、要做第二个"杨佳"等语言相威胁,后又推搡、抓抠民警尤某、王某致伤,后被抓获。

十二 不知谁从谁手中夺下摄像机? ?

王瑛俊拿出摄像机时,被李的表哥夺走。王瑛俊奋力夺回李惠芳及其表哥帮助将摄像机夺走,随后陈启勇将摄像机拿走,离开我们视线……。见长宁区派出所张庆友2月20日笔录
没有多久王瑛俊又被陈启勇拉回405房间……同时他还把王瑛俊手上拿着的一部摄像机抢走了……。 (见长宁区派出所张庆友3月17日笔录)

陈启勇还把我手上拿着的一个摄像机抢走了……。 (见王瑛俊2月20日18:12的笔录)

(陈启勇)抢夺我的摄像机,同时李惠芳也帮着陈抢夺摄像机……。 (见王瑛俊2月20日23:58的笔录)

(陈启勇)从长宁民警手中夺下摄像机……。 (见(陈启勇)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

(陈启勇)从长宁分局工作人员手中夺下摄像机……。 (见(陈启勇)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

十三 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2次无中生有陷害申请人

2009年3月11日,长宁分局出具《第200900288还》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2009年3月9日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行政拘留申请人5日。 2009年6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具《市公安局(2009)第2号-不存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称: 2009年3月9日李惠芳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的信息;李惠芳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北京警方因立案的信息;李惠芳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北京警方因立案并将此案移交上海警方处理的信息不存在。

2009年11月18日,长宁分局出具《第20090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2009年11月16日在北京市钓鱼台国宾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决定行政拘留申请人10日。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海公信息公开(2009)第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称: 2009年11月16日海淀公安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处理你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东门外扰乱公共秩序的《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通知书》信息不存在。

十四普陀区宜川派出所出具2份《110工作情况》因人而异

陈启勇劳教案卷宗

调查证材料专用明章 李惠芳劳教案卷宗

宜川派出所章 疑问

标题 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 关于宜川四村39号405室110的工作情况 为何无110接处警记录

接警 2010年2月20日14时15分许,接分局110指令,宜川四村39号405室有社保队员被打。我所接警民警立即到场, 1010年2月20日14时15分许,接我局110指令,宜川四村39号405室有人被殴打。我所接警民警立即到场, 何人被打?社保队员?长宁分局新泾所文职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被打?还是三人都挨打?

录像法制宣传 经现场了解是长宁区一上访对象李惠芳与虹口上访对象陈启勇暂住此处,今长宁民警上门对李惠芳宣读告知书并录像拍摄, 经现场了解是长宁区一上访对象李惠芳与虹口区上访对象陈启勇暂住此处,今长宁新泾所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上门对李惠芳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告等教育工作过程中, 长宁新泾所民警上门宣读告知书并录像拍摄;对李惠芳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告等教育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何在?

夺机 陈启勇从长宁民警手中夺下摄像机并将摄像机藏匿, 陈启勇从长宁分局工作人员手中夺下摄像机并将摄像机藏匿 从长宁分局工作人员、民警夺下2个摄像机?
打人 同时殴打长宁分局新泾所文职人员。同时与李惠芳等人对长宁分局新泾所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陈一人打人还是2人同时打人?

回所 接警民警了解好后便回所向值班领导作了汇报。接警民警出示工作证了解好情况后,见李惠芳、陈启勇两人情绪较激动,就向所里值班领导做了汇报。接警后首先到达现场的接警民警(一人)是尤某还是王某?是回所汇报还是电话汇报?

领导带队 值班领导带了值班组同志赶到现场再次调查事情经过。值班领导带了值班组同志赶到现场再次调查事情经过, 第二批到达现场的值班领导和值班组同志中有尤某、王某吗?
首次传唤 了解好情况后值班领导要求李惠芳到所解决此事,李惠芳当场拒绝到所处理, 了解好情况后值班领导要求李惠芳、陈启勇到所解决此事,但李惠芳、陈启勇当场拒绝到所处理, 首次口头传唤未遂时究竟有没有传唤陈启勇?

第二次传唤 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对李惠芳进行口头传唤,又遭上访对象拒绝,并扬言如果将其带至所内就死在现场,民警随即实施强制传唤,上访对象见民警要对其强制传唤就拿起菜刀放在自己的颈部,并威胁民警, 民警再次出示工作证对李惠芳和陈启勇进行口头传唤,仍遭两人的明确拒绝,并扬言如果将其带至所内就死在现场,民警随即实施强制传唤,李惠芳见民警要对其强制传唤就拿起菜刀放在自己的颈部,并威胁民警。第二次口头传唤未遂时究竟有没有传唤陈启勇?陈启勇、李惠芳都是上访对象,陈启勇、李惠芳都拿菜刀了?
打民警 陈启勇在民警强​​制传唤李惠芳时曾用拳击打民警。陈究竟有没有打民警,民警是否被打伤,为何民警均自述被抓伤?

暂停二次传唤 民警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只能暂停强制传唤。期间,李惠芳多次扬言如果将其带至所内就死在现场,陈启勇亦表示会到北京上访。民警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只能暂停强制传唤。期间,李惠芳多次扬言如果将其带至所内就死在现场,陈启勇也表示会到北京上访。为何陈启勇李惠芳要求出具《传唤证》宜川派出所不出具?

上级下令 17时15分许,接上级指令,将李惠芳及陈启勇强行带离现场至宜川派出所, 当日17时l 5分许,接上级指令,将李惠芳及陈启勇强行带离现场至宜川新村派出所。上级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普陀分局?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

三次传唤 所增援民警及长宁区增援民警到场后,民警随即对两入进行了强制传唤, 待所里增援民警到场后,民警随即对两人再次进行强制传唤, 长宁区增援民警到普陀区有执法资格吗?

将李惠芳及陈启勇带至宜川新村派出所。并将李惠芳、陈启勇带至宜川新村派出所。

在实行强制传唤时,李惠芳欲用头撞击铁门,被民警制止,陈启勇则用脚踢强制传唤李惠芳的民警。尤某、王某是何时到达现场的?为何民警均自述被抓伤?
被陈启勇踢伤了的民警急诊记录何在?

备注:上表有下划线的粗体字是二者不同表述。

十五 关于陈启勇、李惠芳收容劳动教养的请示因人而异

标题 虹口分局关于对陈启勇收容劳教一年的请示 长宁分局关于对李惠芳收容劳教一年三个月的请示 疑问

时间 2010年2月20日下午,陈启勇、李惠芳(另处)在本市宜川四村39号405室,与上门对李惠芳作稳定工作的的长宁公安分局新泾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2010年2月20日下午,李惠芳、陈启勇(另处)在本市宜川四村39号405室涉嫌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前者为冲突,后者为打人,一个事实2种说法,究竟哪一个为事实。

谁到场 遂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接警民警到场后,对李惠芳、陈启勇口头传唤 当尤琦、王珏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时, 当尤琦、王珏是第几批到达本市宜川四村39号405室的?

陈李同时殴打尤某王某

? ?但陈、李阻挠民警执法陈启勇击打民警尤某、王某,后被民警制服抓获。李惠芳、陈启勇李阻挠民警执法,期间李惠芳以自伤自残、要做第二个“杨佳”等语言相威胁并殴打民警尤某、王某致伤,后被抓获。陈启勇击打民警尤某、王某;李惠芳以自伤自残、要做第二个“杨佳”等语言相威胁并殴打民警尤某、王某致伤

事实不清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验伤通知书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启勇亦做了辩解和陈述。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惠芳未作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证人全都是警察,物证、书证也全都是警察提供。公平公正何在! !

滥用权力 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对犯有妨碍公务行为的陈启勇报批劳动教养一年。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拟对犯有妨碍公务的李惠芳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适用法律有误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备注:上表有下划线的粗体字是二者不同表述。

十六陈启勇、李惠芳收容劳动教养决定因人而异

(陈启勇)劳动教养决定书 (李惠芳)劳动教养决定书 疑问
时间 经查明:2010年2月20日下午,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民警至本市宜川四村39号405室,依法对涉嫌打人的李惠芳、陈启勇口头传唤时,遭陈、李拒绝, 经查明:2010年2月20日下午,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民警至本市宜川四村39号405室,依法对涉嫌打人的李惠芳、陈启勇(另处)口头传唤时,遭陈、李拒绝, 前者为冲突,后者为打人,一个事实2种说法,究竟哪一个为事实。

民警受伤 民警遂对李惠芳、陈启勇强制传唤,陈启勇为阻止民警执行强制传唤,殴打民警尤某、王某,后被抓获。民警遂对李惠芳、陈启勇强制传唤,李惠芳为阻止民警执行强制传唤,手持菜刀,以自伤自残、要做第二个“杨佳”等语言相威胁,后又推搡、抓抠民警尤某、王某致伤,后被抓获。陈启勇殴打民警尤某、王某;推搡、抓抠民警尤某、王某致伤。
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验伤通知书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启勇亦做了辩解与陈述。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惠芳未作供述。 “被害人”、证人全都是警察,物证、书证也全都是警察提供。公平公正何在! !

适用法律 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决定对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陈启勇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拟对犯有妨碍公务的李惠芳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适用法律有误

备注:上表有下划线的粗体字是二者不同表述。

十七 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纯属陷害

1 本案缘起张庆友率身份不明者携摄像机闯进他人卧室非法宣读四无告知书、偷拍个人隐私所致,其宣读行为、偷拍个人隐私行为非具体行为,宣读和拍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

2 普陀区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称接警而来,但未查明是谁报警?报警内容真伪?王瑛俊的身份至今不明,且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本案事实不清。

3 本案卷宗内无《110接警登记表》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传唤申请人于法无据;申请人要求普陀区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出具传唤证告知传唤原因有法可依。

4 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称:到宜川派出所解决解决2人身份、读告知书、闯卧室摄录个人隐私问题,但到所后,宜川派出所并未针对王瑛俊何3个身份( 1派出所工作人员2 长宁民警3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偷拍个人隐私行为、张庆友不带证件为何而来等问题做任何调查。传唤理由不存在。抵制无理由传唤行为不属妨碍执行公务

5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及普陀公安分局庇护张庆友王瑛俊侵犯他人权益行为严重违法。

6 呈请劳教报告和劳教决定书内容严重冲突。申请人打人之事纯属捏造。

7 申请人抵制张庆友王瑛俊侵权行为合理合法,不属于妨碍执行公务。

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强、公平公正再审还申请人清白。

此致

申请人

2011年 月 日

附件:证据清单一份。证据 份,共 页。

注:所有证据均由被告提供,现存档于来自陈启勇、李惠芳劳教案一、二审卷宗。

2010年2月20日下午在现场的三位长宁区人员

再审申请书证据清单

页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1 证据清单

2 李惠芳《110工作情况》 报警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申请人隐私遭人偷拍。

3-4 张庆友10年3月17日笔录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民警张庆友违反《警察法》春节期间率身份不明者携摄像机闯入申请人卧室,宣读《四无告知书》、偷拍隐私。该违法行为成为申请人无辜遭陷害的导火索。

5-7 张庆友10年2月20日23:30笔录

8-10 王瑛俊10年2月20日笔录 身份不明者王瑛俊携摄像机在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民警张庆友率领下闯入申请人卧室偷拍申请人个人隐私,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权。
11-12 王瑛俊10年3月17日笔录

13 张庆友给李惠芳的四无告知书 无告知者、被告知者、告知日期、公章的四无告知书
14-15 对李收容劳教一年三个月请示 传唤申请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16 李惠芳的劳教决定书

17-19 证人王蓉华的《证人证言》 法院不准予证人王蓉华出庭作证不收《证人证言》

20 行政拘留决定书1 长宁公安分局诬陷申请人“在京违法”的证据

21-22 北京市公安分局的答复 证明申请人“无在京违法”事实,遭长宁分局诬陷

23 行政拘留决定书2 长宁公安分局诬陷申请人“在京违法”的证据

24-25 北京海淀公安分局的答复 证明申请人“无在京违法”事实,遭长宁分局诬陷

27-32 李惠芳劳教案一审判决 一二审判决适用事实不清、法律有误,系枉法裁判

33- 李惠芳劳教案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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