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26日訊】2011年7月13日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李惠芳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漢族
戶籍地:上海長寧區北翟路980號聯繫地址:上海殷行路470弄39號104室
被申請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吳軍營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主任
住所地: 本市福州路185號
再審請求
1 撤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二中行終字第305號行政判決;
2 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0)黃行初字第140號行政判決;
3 撤銷被上訴人(2010)滬勞委審字第882號勞動教養決定;
4 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 本案概要
2010年2月20日14:00左右,張慶友不帶任何證件攜一身份不明者王瑛俊持攝像機非法闖入上海普陀區宜川四村39號405室申請人臥室偷拍個人隱私。申請人發現後要求張慶友、王瑛俊告知來意、出示證件、刪除拍攝內容。王瑛俊稱不會刪除操作,陳啟勇遂接過攝像機代其刪除,張慶友欲奪回攝像機。陳啟勇見當場無法刪除遂將攝像機收好,準備過一會刪除;要求張慶友、王瑛俊就說明私闖民宅、讀告知書、攝錄個人隱私理由並出身份證明。張慶友稱未帶警官證和身份證、王瑛俊也稱未帶警官證和身份證。
因本案卷宗內無110接警登記表,普陀分局宜川四村派出所民警到現場理由不明。到場後不查
上述來者身份,偏聽偏信後回所向領導匯報,領導帶值班組同志到場後依然偏聽偏信,要申請人到所解決來者身份、來意、闖臥室、攝錄個人隱私問題。申請人則堅持在家解決。
7:15上級指令:將陳啟勇及申請人強行帶離現場至宜川派出所。宜川新村派出所增援民警及長寧區增援民警到場後,隨即對陳啟勇及申請人強制傳喚,將陳啟勇及申請人帶至宜川新村派出所解決來者身份、來意、闖臥室、攝錄個人隱私問題。但宜川新村派出所直至未解決解決來者身份、來意、闖臥室、攝錄個人隱私問題。
二闖臥室目的為非法宣讀四無告知書及非法攝錄個人隱私
張慶友2月20日的筆錄將非法闖臥室偷拍個人隱私目的解釋為:找李惠芳談話……。張慶友說謊!王瑛俊2月20日23:58的筆錄道出了闖臥室目的:張負責告知,我主要負責對告知情況進行攝像……。
春節期間張慶友闖私人隱秘空間,宣讀《四無告知書》、攝錄個人隱私行為違反了《人民警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第一款第1-14項中並無“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率身份不明者攜帶攝像機進入公民臥室;宣讀無告知者、被告知者、告知日期、公章《四無告知書》並攝錄個人隱私”之規定。
三傳喚申請人無事實、無法律依據、強制傳喚目的不明
本案一、二審卷宗內無110接處警記錄,上海市普陀區宜川新村派出所接警而來的說法缺乏事實依據;傳喚申請人也無任何法律依據。到所後宜川新村派出所也未作筆錄,強制傳喚目的不明。
四長寧分局報請勞教申請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宜川派出所警員為何出現在申請人家中? ?原因不明。
案發生在上海普陀區,本案一二審卷宗內無普陀區警方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書》。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處理髮生在上海普陀區宜川派出所轄區內的治安案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之規定。
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關於對申請人收容勞教一年三個月的請示》中稱申請人“毆打民警尤琦、王珏致傷”,但尤琦、王珏、潘勇3人自述被抓傷;證明申請人“毆打民警尤琦、王珏”之說純屬捏造。
五《勞動教養決定書》打人之說純屬捏造
《關於對李惠芳收容勞教一年三個月的請示》稱申請人“毆打民警尤琦、王珏致傷”;而《勞動教養決定書》稱申請人“抓摳民警尤琦、王珏致傷” ,二種說法相互矛盾。且案卷宗內只有所謂的“被侵害人”陳述,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決定勞教行為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二條:“對沒有違法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但是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能夠相互印證,並且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勞動教養決定;對只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只有被侵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得作出勞動教養決定”之規定。
六 勞動教養程序違法
1、本案卷宗內無《110接警登記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四村派出所接警而來之說不成立;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無法定理由強制傳喚申請人和陳啟勇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本案卷宗內針對所謂的“報警內容”所製作的《詢問筆錄》。強制傳喚無目的無結果。
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並未就報警內容立案,申請人和陳啟勇毆打他人案不成立。
4、製作勞教呈批報告的公安機關非事發地公安機關,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未出具《移送案件通知書》將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非事發地公安機關未接受移送就呈批處理申請人於法無據。
5、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十九條:地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調查完畢後,認為違法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當填寫《勞動教養呈批報告》,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加蓋辦案部門印章,連同案卷材料報送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 ”之規定,本案卷宗內無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報送程序違法。
6、本案卷宗內無《審核報告》和《合議筆錄》,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七條:“第十八條“對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報送的勞動教養案件,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審核完畢,並寫出《審核報告》”以及第二十二條:“合議組合議後,應當製作《合議筆錄》”的規定。
7、本案卷宗內無《審議紀要》,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審議勞動教養案件和作出決定的情況應當製成《審議紀要》,載明參加審議的每位成員的意見和理由,並由其本人審閱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的規定。
8、本案卷宗內無《集體審議記錄》;無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審議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七條:“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決定勞動教養,必須經過集體審議。未經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審議,不得對任何人作出勞動教養決定”之規定。
七 非法闖入偷拍隱私者王瑛俊的身份至今不明
王瑛俊何許人也?其身份有3。 1派出所工作人員2 長寧民警3相關工作人員。 “我和所里文職人員王瑛俊…。(見長寧區派出所張慶友2月20日筆錄), 我和我單位工作人員王瑛俊…。(見長寧區派出所張慶友3月17日筆錄)。今長寧民警上門對李惠芳宣讀告知書並錄像拍攝…。(見(陳啟勇)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今長寧新涇所民警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門對李惠芳進行法制宣傳和疏導…。(見(李惠芳)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王瑛俊的真實身份至今依然是個謎。
八 為何陳啟勇及申請人不讓王瑛俊離開?
他們繼續控制我們,不讓我們離開,要王英俊出示證件……。 (見長寧區派出所張慶友2月20日筆錄)
李惠芳還說不看到我的證件就要和我拼命……。 (見王瑛俊2月20日23:58的筆錄)
九長寧區民警跨區“增援”普陀區民警“執法”違法
所增援民警及長寧區增援民警到場後……。 (見(陳啟勇)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 長寧區民警跨區“增援”普陀區民警“執法”的行為違法。
十 普陀警方未作任何筆錄傳喚目的與結果有矛盾
普陀警方稱:民警再次出示工作證對李惠芳和陳啟勇進行口頭傳喚要陳啟勇、李惠芳到普陀區宜川派出所接受調查解決者身份、來意、闖臥室、攝錄個人隱私問題,但在陳啟勇、李惠芳的勞教案一、二審卷宗內並無針對陳啟勇、李惠芳2010年2月20日下午“打王瑛俊”以及對王瑛俊闖臥室攝錄、身份的調查筆錄,非法攝錄個人隱私行為至今未獲解決,王瑛俊身份依然是個謎。
十一 3個文件逐漸遠離事發原因
《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李惠芳)》稱: 1010年2月20日14時15分許,接我局110指令,宜川四村39號405室有人被毆打。我所接警民警立即到場, 經現場了解是長寧區一上訪對象李惠芳與虹口區上訪對象陳啟勇暫住此處,今長寧新涇所民警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門對李惠芳進行法制宣傳和疏導、勸告等教育工作過程中, 陳啟勇從長寧分局工作人員手中奪下攝像機並將攝像機藏匿同時與李惠芳等人對長寧分局新涇所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接警民警出示工作證了解好情況後,見李惠芳、陳啟勇兩人情緒較激動,就向所裡值班領導做了匯報。值班領導帶了值班組同志趕到現場再次調查事情經過, 了解好情況後值班領導要求李惠芳、陳啟勇到所解決此事,但李惠芳、陳啟勇當場拒絕到所處理, 民警再次出示工作證對李惠芳和陳啟勇進行口頭傳喚,仍遭兩人的明確拒絕,並揚言如果將其帶至所內就死在現場,民警隨即實施強制傳喚,李惠芳見民警要對其強制傳喚就拿起菜刀放在自己的頸部,並威脅民警。民警為了防止事態擴大隻能暫停強制傳喚。期間,李惠芳多次揚言如果將其帶至所內就死在現場,陳啟勇也表示會到北京上訪。當日17時l 5分許,接上級指令,將李惠芳及陳啟勇強行帶離現場至宜川新村派出所。待所裡增援民警到場後,民警隨即對兩人再次進行強制傳喚, 並將李惠芳、陳啟勇帶至宜川新村派出所。
《關於對李惠芳收容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的請示》稱:2010年2月20日下午,李惠芳、陳啟勇(另處)在本市宜川四村39號405室涉嫌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當尤琦、王珏等民警接警後到達現場時,李惠芳、陳啟勇李阻撓民警執法,期間李惠芳以自傷自殘、要做第二個"楊佳"等語言相威脅並毆打民警尤某、王某致傷,後被抓獲。
李惠芳的《動教養決定書》乾脆隱去了非法告知及偷拍隱私一事。僅稱:經查明:2010年2月20日下午,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民警至本市宜川四村39號405室,依法對涉嫌打人的李惠芳、陳啟勇(另處)口頭傳喚時,遭陳、李拒絕,民警遂對李惠芳、陳啟勇強制傳喚,李惠芳為阻止民警執行強制傳喚,手持菜刀,以自傷自殘、要做第二個"楊佳"等語言相威脅,後又推搡、抓摳民警尤某、王某致傷,後被抓獲。
十二 不知誰從誰手中奪下攝像機? ?
王瑛俊拿出攝像機時,被李的表哥奪走。王瑛俊奮力奪回李惠芳及其表哥幫助將攝像機奪走,隨後陳啟勇將攝像機拿走,離開我們視線……。見長寧區派出所張慶友2月20日筆錄
沒有多久王瑛俊又被陳啟勇拉回405房間……同時他還把王瑛俊手上拿著的一部攝像機搶走了……。 (見長寧區派出所張慶友3月17日筆錄)
陳啟勇還把我手上拿著的一個攝像機搶走了……。 (見王瑛俊2月20日18:12的筆錄)
(陳啟勇)搶奪我的攝像機,同時李惠芳也幫著陳搶奪攝像機……。 (見王瑛俊2月20日23:58的筆錄)
(陳啟勇)從長寧民警手中奪下攝像機……。 (見(陳啟勇)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
(陳啟勇)從長寧分局工作人員手中奪下攝像機……。 (見(陳啟勇)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
十三 上海公安局長寧分局2次無中生有陷害申請人
2009年3月11日,長寧分局出具《第200900288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申請人2009年3月9日在北京市天安門地區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決定行政拘留申請人5日。 2009年6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具《市公安局(2009)第2號-不存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稱: 2009年3月9日李惠芳在北京市天安門地區擾亂公共秩序的信息;李惠芳在北京市天安門地區擾亂公共秩序北京警方因立案的信息;李惠芳在北京市天安門地區擾亂公共秩序北京警方因立案並將此案移交上海警方處理的信息不存在。
2009年11月18日,長寧分局出具《第200902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申請人2009年11月16日在北京市釣魚台國賓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由決定行政拘留申請人10日。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海公信息公開(2009)第7號-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稱: 2009年11月16日海淀公安分局甘家口派出所處理你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東門外擾亂公共秩序的《受案登記表》、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案件移送通知書》信息不存在。
十四普陀區宜川派出所出具2份《110工作情況》因人而異
陳啟勇勞教案卷宗
調查證材料專用明章 李惠芳勞教案卷宗
宜川派出所章 疑問
標題 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 關於宜川四村39號405室110的工作情況 為何無110接處警記錄
接警 2010年2月20日14時15分許,接分局110指令,宜川四村39號405室有社保隊員被打。我所接警民警立即到場, 1010年2月20日14時15分許,接我局110指令,宜川四村39號405室有人被毆打。我所接警民警立即到場, 何人被打?社保隊員?長寧分局新涇所文職人員?相關工作人員被打?還是三人都挨打?
錄像法制宣傳 經現場了解是長寧區一上訪對象李惠芳與虹口上訪對象陳啟勇暫住此處,今長寧民警上門對李惠芳宣讀告知書並錄像拍攝, 經現場了解是長寧區一上訪對象李惠芳與虹口區上訪對象陳啟勇暫住此處,今長寧新涇所民警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上門對李惠芳進行法制宣傳和疏導、勸告等教育工作過程中, 長寧新涇所民警上門宣讀告知書並錄像拍攝;對李惠芳進行法制宣傳和疏導、勸告等教育所依據的法律依據何在?
奪機 陳啟勇從長寧民警手中奪下攝像機並將攝像機藏匿, 陳啟勇從長寧分局工作人員手中奪下攝像機並將攝像機藏匿 從長寧分局工作人員、民警奪下2個攝像機?
打人 同時毆打長寧分局新涇所文職人員。同時與李惠芳等人對長寧分局新涇所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毆打。陳一人打人還是2人同時打人?
回所 接警民警了解好後便回所向值班領導作了匯報。接警民警出示工作證了解好情況後,見李惠芳、陳啟勇兩人情緒較激動,就向所裡值班領導做了匯報。接警後首先到達現場的接警民警(一人)是尤某還是王某?是回所匯報還是電話匯報?
領導帶隊 值班領導帶了值班組同志趕到現場再次調查事情經過。值班領導帶了值班組同志趕到現場再次調查事情經過, 第二批到達現場的值班領導和值班組同誌中有尤某、王某嗎?
首次傳喚 了解好情況後值班領導要求李惠芳到所解決此事,李惠芳當場拒絕到所處理, 了解好情況後值班領導要求李惠芳、陳啟勇到所解決此事,但李惠芳、陳啟勇當場拒絕到所處理, 首次口頭傳喚未遂時究竟有沒有傳喚陳啟勇?
第二次傳喚 民警出示工作證件後對李惠芳進行口頭傳喚,又遭上訪對象拒絕,並揚言如果將其帶至所內就死在現場,民警隨即實施強制傳喚,上訪對象見民警要對其強制傳喚就拿起菜刀放在自己的頸部,並威脅民警, 民警再次出示工作證對李惠芳和陳啟勇進行口頭傳喚,仍遭兩人的明確拒絕,並揚言如果將其帶至所內就死在現場,民警隨即實施強制傳喚,李惠芳見民警要對其強制傳喚就拿起菜刀放在自己的頸部,並威脅民警。第二次口頭傳喚未遂時究竟有沒有傳喚陳啟勇?陳啟勇、李惠芳都是上訪對象,陳啟勇、李惠芳都拿菜刀了?
打民警 陳啟勇在民警強制傳喚李惠芳時曾用拳擊打民警。陳究竟有沒有打民警,民警是否被打傷,為何民警均自述被抓傷?
暫停二次傳喚 民警為了防止事態擴大隻能暫停強制傳喚。期間,李惠芳多次揚言如果將其帶至所內就死在現場,陳啟勇亦表示會到北京上訪。民警為了防止事態擴大隻能暫停強制傳喚。期間,李惠芳多次揚言如果將其帶至所內就死在現場,陳啟勇也表示會到北京上訪。為何陳啟勇李惠芳要求出具《傳喚證》宜川派出所不出具?
上級下令 17時15分許,接上級指令,將李惠芳及陳啟勇強行帶離現場至宜川派出所, 當日17時l 5分許,接上級指令,將李惠芳及陳啟勇強行帶離現場至宜川新村派出所。上級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普陀分局?長寧分局?新涇派出所?
三次傳喚 所增援民警及長寧區增援民警到場後,民警隨即對兩入進行了強制傳喚, 待所裡增援民警到場後,民警隨即對兩人再次進行強制傳喚, 長寧區增援民警到普陀區有執法資格嗎?
將李惠芳及陳啟勇帶至宜川新村派出所。並將李惠芳、陳啟勇帶至宜川新村派出所。
在實行強制傳喚時,李惠芳欲用頭撞擊鐵門,被民警制止,陳啟勇則用腳踢強制傳喚李惠芳的民警。尤某、王某是何時到達現場的?為何民警均自述被抓傷?
被陳啟勇踢傷了的民警急診記錄何在?
備註:上表有下劃線的粗體字是二者不同表述。
十五 關於陳啟勇、李惠芳收容勞動教養的請示因人而異
標題 虹口分局關於對陳啟勇收容勞教一年的請示 長寧分局關於對李惠芳收容勞教一年三個月的請示 疑問
時間 2010年2月20日下午,陳啟勇、李惠芳(另處)在本市宜川四村39號405室,與上門對李惠芳作穩定工作的的長寧公安分局新涇派出所工作人員發生衝突, 2010年2月20日下午,李惠芳、陳啟勇(另處)在本市宜川四村39號405室涉嫌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 前者為衝突,後者為打人,一個事實2種說法,究竟哪一個為事實。
誰到場 遂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接警民警到場後,對李惠芳、陳啟勇口頭傳喚 當尤琦、王珏等民警接警後到達現場時, 當尤琦、王珏是第幾批到達本市宜川四村39號405室的?
陳李同時毆打尤某王某
? ?但陳、李阻撓民警執法陳啟勇擊打民警尤某、王某,後被民警制服抓獲。李惠芳、陳啟勇李阻撓民警執法,期間李惠芳以自傷自殘、要做第二個“楊佳”等語言相威脅並毆打民警尤某、王某致傷,後被抓獲。陳啟勇擊打民警尤某、王某;李惠芳以自傷自殘、要做第二個“楊佳”等語言相威脅並毆打民警尤某、王某致傷
事實不清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驗傷通知書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陳啟勇亦做了辯解和陳述。以上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李惠芳未作供述和辯解。 “被害人”、證人全都是警察,物證、書證也全都是警察提供。公平公正何在! !
濫用權力 為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對犯有妨礙公務行為的陳啟勇報批勞動教養一年。為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三條及有關規定,擬對犯有妨礙公務的李惠芳收容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適用法律有誤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 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製止的;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三條; 勞動教養期限,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一至三年。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三、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備註:上表有下劃線的粗體字是二者不同表述。
十六陳啟勇、李惠芳收容勞動教養決定因人而異
(陳啟勇)勞動教養決定書 (李惠芳)勞動教養決定書 疑問
時間 經查明:2010年2月20日下午,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民警至本市宜川四村39號405室,依法對涉嫌打人的李惠芳、陳啟勇口頭傳喚時,遭陳、李拒絕, 經查明:2010年2月20日下午,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民警至本市宜川四村39號405室,依法對涉嫌打人的李惠芳、陳啟勇(另處)口頭傳喚時,遭陳、李拒絕, 前者為衝突,後者為打人,一個事實2種說法,究竟哪一個為事實。
民警受傷 民警遂對李惠芳、陳啟勇強制傳喚,陳啟勇為阻止民警執行強制傳喚,毆打民警尤某、王某,後被抓獲。民警遂對李惠芳、陳啟勇強制傳喚,李惠芳為阻止民警執行強制傳喚,手持菜刀,以自傷自殘、要做第二個“楊佳”等語言相威脅,後又推搡、抓摳民警尤某、王某致傷,後被抓獲。陳啟勇毆打民警尤某、王某;推搡、抓摳民警尤某、王某致傷。
事實清楚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及驗傷通知書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陳啟勇亦做了辯解與陳述。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驗傷通知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李惠芳未作供述。 “被害人”、證人全都是警察,物證、書證也全都是警察提供。公平公正何在! !
適用法律 為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三條及有關規定,決定對犯有妨礙執行公務行為的陳啟勇收容勞動教養一年。為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三條及有關規定,擬對犯有妨礙公務的李惠芳收容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適用法律有誤
備註:上表有下劃線的粗體字是二者不同表述。
十七 本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純屬陷害
1 本案緣起張慶友率身份不明者攜攝像機闖進他人臥室非法宣讀四無告知書、偷拍個人隱私所致,其宣讀行為、偷拍個人隱私行為非具體行為,宣讀和拍攝行為侵犯他人權益。
2 普陀區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稱接警而來,但未查明是誰報警?報警內容真偽?王瑛俊的身份至今不明,且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本案事實不清。
3 本案卷宗內無《110接警登記表》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傳喚申請人於法無據;申請人要求普陀區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出具傳喚證告知傳喚原因有法可依。
4 普陀公安分局宜川派出所稱:到宜川派出所解決解決2人身份、讀告知書、闖臥室攝錄個人隱私問題,但到所後,宜川派出所並未針對王瑛俊何3個身份( 1派出所工作人員2 長寧民警3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偷拍個人隱私行為、張慶友不帶證件為何而來等問題做任何調查。傳喚理由不存在。抵制無理由傳喚行為不屬妨礙執行公務
5 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及普陀公安分局庇護張慶友王瑛俊侵犯他人權益行為嚴重違法。
6 呈請勞教報告和勞教決定書內容嚴重衝突。申請人打人之事純屬捏造。
7 申請人抵制張慶友王瑛俊侵權行為合理合法,不屬於妨礙執行公務。
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強、公平公正再審還申請人清白。
此致
申請人
2011年 月 日
附件:證據清單一份。證據 份,共 頁。
注:所有證據均由被告提供,現存檔於來自陳啟勇、李惠芳勞教案一、二審卷宗。
2010年2月20日下午在現場的三位長寧區人員
再審申請書證據清單
頁號 證據名稱 證明內容
1 證據清單
2 李惠芳《110工作情況》 報警內容與現場情況不符,申請人隱私遭人偷拍。
3-4 張慶友10年3月17日筆錄 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新涇派出所民警張慶友違反《警察法》春節期間率身份不明者攜攝像機闖入申請人臥室,宣讀《四無告知書》、偷拍隱私。該違法行為成為申請人無辜遭陷害的導火索。
5-7 張慶友10年2月20日23:30筆錄
8-10 王瑛俊10年2月20日筆錄 身份不明者王瑛俊攜攝像機在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新涇派出所民警張慶友率領下闖入申請人臥室偷拍申請人個人隱私,侵犯了申請人的隱私權。
11-12 王瑛俊10年3月17日筆錄
13 張慶友給李惠芳的四無告知書 無告知者、被告知者、告知日期、公章的四無告知書
14-15 對李收容勞教一年三個月請示 傳喚申請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
16 李惠芳的勞教決定書
17-19 證人王蓉華的《證人證言》 法院不准予證人王蓉華出庭作證不收《證人證言》
20 行政拘留決定書1 長寧公安分局誣陷申請人“在京違法”的證據
21-22 北京市公安分局的答复 證明申請人“無在京違法”事實,遭長寧分局誣陷
23 行政拘留決定書2 長寧公安分局誣陷申請人“在京違法”的證據
24-25 北京海淀公安分局的答复 證明申請人“無在京違法”事實,遭長寧分局誣陷
27-32 李惠芳勞教案一審判決 一二審判決適用事實不清、法律有誤,系枉法裁判
33- 李惠芳勞教案二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