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桐林案(六):如此羞辱法律无人敢管!

【新唐人2011年7月24日讯】

尊敬的领导:

1995年江苏省丰县刘桐林,原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制冷安装队负责人,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因大沙河果园未按合同付款发生经济纠纷。1998年2月8日,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1998)丰经初字219号;“被告国营丰县大沙河果园支付原告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工程款83万余元及违约金”。1999年6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1999)徐经终字263号;维持原判,驳回上诉。1999年 7 月20日,刘桐林向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大沙河果园强制执行受阻。

2000年徐州中级法院批转九里区人民法院执行,2000年6月8日,徐州九里区人民法院(2000)九法执字第21号;将涉案大沙河果园所属的果蔬加工车间厂仓库冷库全部财产及大门整体进行查封,并公告评估拍卖。

九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时竟遭到当地黑社会人员的围攻,并有人扬言用车撞死执法法警,该院因担心引起暴力抗法事件而中断执行。

2002年初,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发出(2002)徐执行监字第20-2号文,指定该案由沛县人民法院执行。沛县人民法院裁定(2003)沛委执字第11号;把经评估拍卖的整体果蔬加工厂冷库车间设备,裁定给竞买人张锦平所有。(刘桐林之妻)

不久徐州华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丰县政协委员郑琦,竟擅自撕下法院封条强行入驻果蔬加工厂冷库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将速冻生产线和部分冷库出租谋利。

我竞买的权利人进厂维护被打昏死,工人呼120抢救诊断脑震荡!现落头晕后遗症!

时至今日八年多的时间,依法竞买获得的果蔬加工厂和冷库,被徐州市丰县政协委员郑琦强行霸占、自己却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1118 万元。先损失仍每天扩大!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国体。然而,一个披着徐州市丰县政协委员外衣的福建商人郑琦,竟敢无视国家法律,强占他人合法资产进行非法经营长达八年之久。人们不难想象,郑琦为什么敢如此胆大妄为?是什么人为其撑腰?

徐州法院三次强制执行三次落空,使威严的法律竟然败给了黑恶势力的恐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为什么在徐州法院变成了束之高阁的空文?郑琦一个县级的政协委员竟敢如此羞辱法律。其如果是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协委员其尾巴不是可以敲到天上?

社会上不法份子笑法律弱势,成为笑柄。老百姓呼救无助!政协委员,牛!受害者刘桐林被逼无奈南下南京、北上北京,踏上了十年上访之路。为获得自己的合法财产,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呼喊!打倒贪官污吏!严惩司法腐败!还我合法财产! ..。

希望主持正义的新闻媒体给予关注报道。谁是谁非,天下人公道自有评说。

控诉人:刘桐林 江苏丰县工农北路29号

2011年07月01日 调查电话13905228051

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
评论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