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英案(九):申诉状 (7)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讯】尊敬的邵阳市政法委领导:

罗德英“案”历时两年,本人曾依法依据七次以书面形式向贵委和办案单位提出申诉,洞口县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都说该“案”案卷材料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证据有问题,三次开庭不能判,经洞口县人民法院申判委员会集体研究也不能判,只能对该“案”撤诉,但检察院、法院撤诉后公安又不抗诉又不放人,又对罗德英进行拘留,而且不让家属会见,我是个平民百姓,不知道法律怎么能这样变来变去,公安个别执法人员为什么非要置罗德英于死地(不让辨认、不让辩护、不记罗德英的申辩词、不让会见、不让治伤、不让取保,多次更改罪名、撤诉后又将人拘留)?为此再次向你们提出申诉:

1、作案时间吻合是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杀人嫌疑人在死者被害的时间段里不在杀人现场就不能认定他是嫌犯。罗德英“案”的“产品”在时间段上不吻合,并自相矛盾。罗德英给刘世奇的货分两次发:一次是09年元月10日,一次是09年元月21日发到邵阳,但案卷材料没有刘世奇、王玉峰等人的具体提货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颁布日期]19910318文件第34条:“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盖章或签字,货到二日内必须提走,超过三日就要收取5%暂存费,超过11日就要支付20%违约金,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包括收货人拒领、发货人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铁路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王玉峰说“到6月份他都没到火车站去看货”,8月份又说已运回放在家里。这说明王玉峰作假证!工商局09年2月11日(距第一次发货30天,距第二次发货20天)在邵阳火车站供销仓库发现的货,也是有矛盾的,刘世奇自己也说“罗德英的货元月21日到邵阳……火车站的仓储费高得吓人,我只好赶快将货运到洞口来。”(见卷宗材料第41、42页),说明刘世奇在09年元月22、23日已将货运回洞口县。那么工商局2月11日发现的货是谁呢?(是生产厂家乔铁旦直接发给刘世奇的另一批货)。以上事实说明:所检验、所封存的“产品”都不是罗德英的。

2、“案”发两年后才把生产厂家负责人乔铁旦喊到邵阳辨认“物证”不能作为证言证人。谁都知道,只要执法人员承诺对乔铁旦不抓不追究刑事责任他肯定会指那认那,把责任全部推到罗德英身上。

3、罗德英09年元月10日、元月21日两次发给刘世奇的货刘世奇已按时提走,并已销完,09年3月刘世奇与罗德英通电话说:“货很好销,已经销售完了,我们结账吧,你快把销售费寄给我。”于是罗德英立即与刘世奇通过短信结了帐(有结账凭证,罗德英被抓后已交给公安办案人员),结账后罗德英当即寄给刘世奇12000元销售费(卷宗材料第21页罗德英答:到2009年3月25日双方结算我又退回12000元的销售费用给刘世奇)。以上说明罗德英发给刘世奇的货已销完,我们有结账单为证!(这有力的证明罗德英构不成“合同诈骗罪”)09年2月11日以后所抽检、封存(包括新宁、蓝山、桂阳、道县)的“产品”都不是罗德英的货。乔铁旦这次到邵阳辨认时承认是他生产的货,那就是他09年2月11日以后发来的货,所封存的都是乔铁旦的货,应该抓住乔铁旦,乔铁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4、两年前工商局发现了“假化肥”,为什么只罚款、不追究生产厂家,不堵死“假化肥”生产源头?案件材料没发现工商局对生产源头的追查材料,这是真正的护农执法吗?

5、公安局在“案”发之初为什么也不抓生产源头。当时乔铁旦也是嫌疑对象,乔铁旦是生产厂家,生产出的不合格产品他应负主要责任,对该厂应立即查封,不许再生产,并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该厂不但不被查封,而且现在还在生产。两年来公安多次找到乔铁旦,但就是不抓他,为什么呢,乔铁旦说他是花了钱才平安无事的。
6、商业竞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罗德英后悔不该在08年下半年召开购销合同洽淡会,使乔铁旦与刘世奇认识,乔、刘为了搞掉罗德英这个中间经销商,不择手段进行坑害,这就是罗德英一直喊冤、申诉的原因。

7、对该“案”再提出几个疑点,供领导参考:

□公安从一开始就办了错案(罗德英与刘世奇是正常的经商行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为什么不敢承认?并且一错再错?

□洞口法院的法官是公正的,洞口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地方一级审判权威,他们认为罗德英是无罪的,但为什么不敢宣判无罪,也不敢宣判有罪?

□公安以“合同诈骗”拘捕罗德英是错的,改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审判委员会也是不能宣判的,检察院、法院撤诉,不抗诉又拘留人对吗?

□公安办“案”近两年一直不让罗德英辩认“物证”,而“案”件一撤诉就马上把生产厂家乔铁旦叫来指认该“物证”是罗德英的,这能可信吗?你们能肯定乔铁旦没给刘世奇发过货吗?09年2月11日在邵阳火车站供销储运仓库的货是谁?
□工商局09年2月11日在火车站供销储运仓库抽检“产品”为什么没有现场抽检笔录及照片?为什么不就地封查,为什么只有处罚决定书而没有罚款发票?

□如果说“销售伪劣产品罪”能成立,刘世奇、罗德英同为经销商,为什么对刘世奇进行罚款,而对罗德英则进行刑罚?

□如果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能成立,乔铁旦是生产厂家,罗德英提供配料单,乔铁旦无罪,罗德英能有罪吗?

□从该“案”案卷材料看,为什么自始至终总是一边倒,总是想方设法整倒罗德英?

□继续侵犯了罗德英的人权、撤诉后5日内不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应视为裁定生效,应立即放人,公安不抗诉又拘留人,而且异地关押不让亲人会见,本人多次找公安办案人员要求会见罗德英以便提供法律援助,但办案人员说,市政法委龙书记说罗德英不能会见,要会见需经他同意。龙书记是个行政领导,他管这个小案吗?在法制社会里,行政领导能干预办案吗?分明是公安故意借口不让会见的。

尊敬的政法委领导,罗德英是无罪的,请立即依法释放罗德英。

申诉人:罗德英 
             
申诉人家属:阎运永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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