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英案(九):申訴狀 (7)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訊】尊敬的邵陽市政法委領導:

羅德英“案”歷時兩年,本人曾依法依據七次以書面形式向貴委和辦案單位提出申訴,洞口縣檢察院、法院的辦案人員都說該“案”案卷材料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證據有問題,三次開庭不能判,經洞口縣人民法院申判委員會集體研究也不能判,只能對該“案”撤訴,但檢察院、法院撤訴後公安又不抗訴又不放人,又對羅德英進行拘留,而且不讓家屬會見,我是個平民百姓,不知道法律怎麼能這樣變來變去,公安個別執法人員為什麼非要置羅德英于死地(不讓辨認、不讓辯護、不記羅德英的申辯詞、不讓會見、不讓治傷、不讓取保,多次更改罪名、撤訴後又將人拘留)?為此再次向你們提出申訴:

1、作案時間吻合是認定案件的重要依據。殺人嫌疑人在死者被害的時間段裡不在殺人現場就不能認定他是嫌犯。羅德英“案”的“產品”在時間段上不吻合,並自相矛盾。羅德英給劉世奇的貨分兩次發:一次是09年元月10日,一次是09年元月21日發到邵陽,但案卷材料沒有劉世奇、王玉峰等人的具體提貨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頒布日期]19910318文件第34條:“收貨人在到站領取貨物時,須提出領貨憑證,並在貨票丁聯上蓋章或簽字,貨到二日內必須提走,超過三日就要收取5%暫存費,超過11日就要支付20%違約金,滿三十日仍無人領取的貨物(包括收貨人拒領、發貨人又不提出處理意見的貨物),鐵路可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王玉峰說“到6月份他都沒到火車站去看貨”,8月份又說已運回放在家裡。這說明王玉峰作假證!工商局09年2月11日(距第一次發貨30天,距第二次發貨20天)在邵陽火車站供銷倉庫發現的貨,也是有矛盾的,劉世奇自己也說“羅德英的貨元月21日到邵陽……火車站的倉儲費高得嚇人,我只好趕快將貨運到洞口來。”(見卷宗材料第41、42頁),說明劉世奇在09年元月22、23日已將貨運回洞口縣。那麼工商局2月11日發現的貨是誰呢?(是生產廠家喬鐵旦直接發給劉世奇的另一批貨)。以上事實說明:所檢驗、所封存的“產品”都不是羅德英的。

2、“案”發兩年後才把生產廠家負責人喬鐵旦喊到邵陽辨認“物證”不能作為證言證人。誰都知道,只要執法人員承諾對喬鐵旦不抓不追究刑事責任他肯定會指那認那,把責任全部推到羅德英身上。

3、羅德英09年元月10日、元月21日兩次發給劉世奇的貨劉世奇已按時提走,並已銷完,09年3月劉世奇與羅德英通電話說:“貨很好銷,已經銷售完了,我們結帳吧,你快把銷售費寄給我。”于是羅德英立即與劉世奇通過短信結了帳(有結帳憑證,羅德英被抓後已交給公安辦案人員),結帳後羅德英當即寄給劉世奇12000元銷售費(卷宗材料第21頁羅德英答:到2009年3月25日雙方結算我又退回12000元的銷售費用給劉世奇)。以上說明羅德英發給劉世奇的貨已銷完,我們有結帳單為證!(這有力的證明羅德英構不成“合同詐騙罪”)09年2月11日以後所抽檢、封存(包括新寧、藍山、桂陽、道縣)的“產品”都不是羅德英的貨。喬鐵旦這次到邵陽辨認時承認是他生產的貨,那就是他09年2月11日以後發來的貨,所封存的都是喬鐵旦的貨,應該抓住喬鐵旦,喬鐵旦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4、兩年前工商局發現了“假化肥”,為什麼只罰款、不追究生產廠家,不堵死“假化肥”生產源頭?案件材料沒發現工商局對生產源頭的追查材料,這是真正的護農執法嗎?

5、公安局在“案”發之初為什麼也不抓生產源頭。當時喬鐵旦也是嫌疑對象,喬鐵旦是生產廠家,生產出的不合格產品他應負主要責任,對該廠應立即查封,不許再生產,並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該廠不但不被查封,而且現在還在生產。兩年來公安多次找到喬鐵旦,但就是不抓他,為什麼呢,喬鐵旦說他是花了錢才平安無事的。
6、商業競爭是你死我活的鬥爭。羅德英後悔不該在08年下半年召開購銷合同洽淡會,使喬鐵旦與劉世奇認識,喬、劉為了搞掉羅德英這個中間經銷商,不擇手段進行坑害,這就是羅德英一直喊冤、申訴的原因。

7、對該“案”再提出幾個疑點,供領導參考:

□公安從一開始就辦了錯案(羅德英與劉世奇是正常的經商行為,構不成“合同詐騙罪”),為什麼不敢承認?並且一錯再錯?

□洞口法院的法官是公正的,洞口法院審判委員會是地方一級審判權威,他們認為羅德英是無罪的,但為什麼不敢宣判無罪,也不敢宣判有罪?

□公安以“合同詐騙”拘捕羅德英是錯的,改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審判委員會也是不能宣判的,檢察院、法院撤訴,不抗訴又拘留人對嗎?

□公安辦“案”近兩年一直不讓羅德英辯認“物證”,而“案”件一撤訴就馬上把生產廠家喬鐵旦叫來指認該“物證”是羅德英的,這能可信嗎?你們能肯定喬鐵旦沒給劉世奇發過貨嗎?09年2月11日在邵陽火車站供銷儲運倉庫的貨是誰?
□工商局09年2月11日在火車站供銷儲運倉庫抽檢“產品”為什麼沒有現場抽檢筆錄及照片?為什麼不就地封查,為什麼只有處罰決定書而沒有罰款發票?

□如果說“銷售偽劣產品罪”能成立,劉世奇、羅德英同為經銷商,為什麼對劉世奇進行罰款,而對羅德英則進行刑罰?

□如果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能成立,喬鐵旦是生產廠家,羅德英提供配料單,喬鐵旦無罪,羅德英能有罪嗎?

□從該“案”案卷材料看,為什麼自始至終總是一邊倒,總是想方設法整倒羅德英?

□繼續侵犯了羅德英的人權、撤訴後5日內不向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應視為裁定生效,應立即放人,公安不抗訴又拘留人,而且異地關押不讓親人會見,本人多次找公安辦案人員要求會見羅德英以便提供法律援助,但辦案人員說,市政法委龍書記說羅德英不能會見,要會見需經他同意。龍書記是個行政領導,他管這個小案嗎?在法制社會裡,行政領導能幹預辦案嗎?分明是公安故意借口不讓會見的。

尊敬的政法委領導,羅德英是無罪的,請立即依法釋放羅德英。

申訴人:羅德英 
             
申訴人家屬:閻運永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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