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英案(六):申诉状 (4)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讯】尊敬的邵阳市政法委领导:

罗德英“案”还有一个月就满二年了。该“案”三次退补、三次开庭。今年元月份洞口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该“案”作了专门研究,均因“证据”不足不敢判决。罗德英“案”是个冤案,我再次强烈要求依法释放罗德英,理由是:

一、洞口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洞口县是审判的权威,“证据”不足应依法按证据不足判决,不能受制于某种势力或某种关系而置法律不顾,作出不公正的处理。

二、该“案”曾送政法委研究。政法委是个行政机关,“证据不足”,政法委能研“判决”吗?

三、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假化肥”,公安办案人员为什么自始至终不让罗德英辩认?公安为什么这么害怕辩认“证据”???

四、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均发现该案“证据”有问题,为什么还要听任某些人要“起诉”、要“审判”呢?

五、检察院袁茂荣为“证据”多次提审罗德英,为什么不做记录,难道办案人员能够“承认就做笔录,不承认就不做记录”吗?

六、公安机关办理该案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以“合同诈骗罪”拘捕罗德英不符合该罪的犯罪要件,“销售伪劣产品罪”也是如此。二是“证据”有问题,2009年元月21日罗德英的货到邵阳火车站,4月份在洞口查封的货,八月份在新宁查封的货能说是罗德英的货吗?并且都不让罗德英辨认,能强行说是罗德英的货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就依法判决,相反的就要立即释放罗德英。如果“证据”有问题还要强行判决的话,我就上网公布寻求公正。这是罗德英和我的合法权益,再次请求邵阳市政法委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请求人:罗德英
        
二O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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