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英案(六):申訴狀 (4)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訊】尊敬的邵陽市政法委領導:

羅德英“案”還有一個月就滿二年了。該“案”三次退補、三次開庭。今年元月份洞口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該“案”作了專門研究,均因“證據”不足不敢判決。羅德英“案”是個冤案,我再次強烈要求依法釋放羅德英,理由是:

一、洞口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洞口縣是審判的權威,“證據”不足應依法按證據不足判決,不能受制于某種勢力或某種關系而置法律不顧,作出不公正的處理。

二、該“案”曾送政法委研究。政法委是個行政機關,“證據不足”,政法委能研“判決”嗎?

三、作為本案的重要證據“假化肥”,公安辦案人員為什麼自始至終不讓羅德英辯認?公安為什麼這麼害怕辯認“證據”???

四、檢察院、法院辦案人員均發現該案“證據”有問題,為什麼還要聽任某些人要“起訴”、要“審判”呢?

五、檢察院袁茂榮為“證據”多次提審羅德英,為什麼不做記錄,難道辦案人員能夠“承認就做筆錄,不承認就不做記錄”嗎?

六、公安機關辦理該案存在很多問題:一是以“合同詐騙罪”拘捕羅德英不符合該罪的犯罪要件,“銷售偽劣產品罪”也是如此。二是“證據”有問題,2009年元月21日羅德英的貨到邵陽火車站,4月份在洞口查封的貨,八月份在新寧查封的貨能說是羅德英的貨嗎?並且都不讓羅德英辨認,能強行說是羅德英的貨嗎?

綜上所述,我認為:如果“證據”確實充分,法院就依法判決,相反的就要立即釋放羅德英。如果“證據”有問題還要強行判決的話,我就上網公布尋求公正。這是羅德英和我的合法權益,再次請求邵陽市政法委依法公正處理此“案”。

請求人:羅德英
        
二O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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