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英案(四):申诉状 (2)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讯】 湖南省邵阳市政法委:

罗德英案”自2010年7月7日开庭至今已有四个月的时间了,仍未作出判决,已大大的超过了办案时限的规定(该“案”洞口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已发现了很多问题,本应不该提起公诉,害得法院不能判决)。本人曾于2010年8月23日向贵院写出“邵阳市不应重演‘赵作海案’──强烈要求释放罗德英”的申诉材料,洞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申诉材料”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带罗德英去辨认“物证”、两次开庭,认真听取罗德英的申诉和辩护等。洞口县的法官是公正的,他们不能在自己的手上办一个冤假错案,所判的案件要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所以拖至今日未予判决是可以理解的。那么该“案”,是不是“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供认不讳、足以定罪”呢?否!为此本人再次提出以下理由:

一、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所检验的“产品”不是罗德英发来的“产品”。
1、如果是罗德英发来的“产品”,公安办案人员为什么自始至终不让罗德英辨认?
2、如果是罗德英发来的“产品”,指控人刘世奇为什么暴力阻挠罗德英辨认?
3、罗德英的“产品”是何时从郑州发、何时到达邵阳火车站?刘世奇何时从邵阳火车站提走“产品”?
4、按“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案卷材料第93页)中称罗德英的“产品”是2009年元月24日运到邵阳火车站,2009年2月11日开展“红盾护农”中对存放在邵阳火车站供销储运仓库发现该“产品”,按铁路货运规定,货到3天内必须提走,否则要收取高额仓储费。罗德英的“产品”能在邵阳站存放这么久吗?
5、邵阳工商局2009年2月11日在“红盾护农”行动中发现该问题“产品”为什么不立即就地查封,立即对罗德英进行处罚?而让刘世奇运回洞口后才对刘世奇进行处罚?
6、同样是邵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为什么对在2月11日“红盾护农”送检验的产品到3月21日才出结果?而对洞口送检的“产品”4月1日送检4月2日就出结果?
7、罗德英的“产品”是1月24日到邵阳,4月份在洞口刘世奇仓库抽检的“产品”是罗德英的“产品”吗?
8、新宁县、道县、桂阳、蓝山县的证据更是假的经不起推敲。
9、仅凭刘世奇的所谓“指控”能给罗德英定罪吗?

二、罗德英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剥夺的,不能枉称“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

1、德英从被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的第一天起就要求对被检验的产品进行辨认,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益。
2、公安办案人员对罗德英在每次提案中的据理辩护的供词一句都不记录,这是公然剥夺罗德英的辩护权。
3、公安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手续侵犯了罗德英的人身权力。在公安办案过程中,不但公安亲手打,还在关押的头个多月中更换7个看守所关押,公然对罗德英说让监内犯人殴打折磨(这比公安亲手打更狠毒)。从看守所押到宾馆让刘世奇全家人暴打等,企图通过这些酷刑逼使罗德英不堪忍受折磨而讳心认“罪”。
4、公安办案人员在(情况说明中称案卷材料157页)罗德英在2009年8月17日、8月19日、8月24日三次提案中拒绝回答问题,而在2009年8月26日的起诉书中却写“犯罪嫌疑人罗德英供认不讳”这样自相矛盾,说明了什么?

罗德英“案”是个冤案假案,请求邵阳市政法委、邵阳市中级法院、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领导立即释放罗德英,因罗德英被关押1年零7个月中,受尽折磨,特别是2010年8月被刘世奇一伙人暴打致伤(在洞口县医院抢救三天)后,其心理、身体更难支持,被关押前体重120多斤,现在只有80多斤,瘦得皮包骨,其身体和心理已到了死亡的边缘,求请领导明查正处。

申诉人:罗德英

20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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