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訊】 湖南省邵陽市政法委:
“羅德英案”自2010年7月7日開庭至今已有四個月的時間了,仍未作出判決,已大大的超過了辦案時限的規定(該“案”洞口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在審查時已發現了很多問題,本應不該提起公訴,害得法院不能判決)。本人曾于2010年8月23日向貴院寫出“邵陽市不應重演‘趙作海案’──強烈要求釋放羅德英”的申訴材料,洞口縣人民法院收到該“申訴材料”後,做了大量的工作,帶羅德英去辨認“物證”、兩次開庭,認真聽取羅德英的申訴和辯護等。洞口縣的法官是公正的,他們不能在自己的手上辦一個冤假錯案,所判的案件要辦成“經得起檢驗”的鐵案。所以拖至今日未予判決是可以理解的。那麼該“案”,是不是“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供認不諱、足以定罪”呢?否!為此本人再次提出以下理由:
一、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所檢驗的“產品”不是羅德英發來的“產品”。
1、如果是羅德英發來的“產品”,公安辦案人員為什麼自始至終不讓羅德英辨認?
2、如果是羅德英發來的“產品”,指控人劉世奇為什麼暴力阻撓羅德英辨認?
3、羅德英的“產品”是何時從鄭州發、何時到達邵陽火車站?劉世奇何時從邵陽火車站提走“產品”?
4、按“邵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決定書”(案卷材料第93頁)中稱羅德英的“產品”是2009年元月24日運到邵陽火車站,2009年2月11日開展“紅盾護農”中對存放在邵陽火車站供銷儲運倉庫發現該“產品”,按鐵路貨運規定,貨到3天內必須提走,否則要收取高額倉儲費。羅德英的“產品”能在邵陽站存放這麼久嗎?
5、邵陽工商局2009年2月11日在“紅盾護農”行動中發現該問題“產品”為什麼不立即就地查封,立即對羅德英進行處罰?而讓劉世奇運回洞口後才對劉世奇進行處罰?
6、同樣是邵陽市產品質量檢驗所,為什麼對在2月11日“紅盾護農”送檢驗的產品到3月21日才出結果?而對洞口送檢的“產品”4月1日送檢4月2日就出結果?
7、羅德英的“產品”是1月24日到邵陽,4月份在洞口劉世奇倉庫抽檢的“產品”是羅德英的“產品”嗎?
8、新寧縣、道縣、桂陽、藍山縣的證據更是假的經不起推敲。
9、僅憑劉世奇的所謂“指控”能給羅德英定罪嗎?
二、羅德英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剝奪的,不能枉稱“犯罪嫌疑人供認不諱”。
1、德英從被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抓的第一天起就要求對被檢驗的產品進行辨認,這是法律賦予她的權益。
2、公安辦案人員對羅德英在每次提案中的據理辯護的供詞一句都不記錄,這是公然剝奪羅德英的辯護權。
3、公安辦案人員採取刑訊逼供手續侵犯了羅德英的人身權力。在公安辦案過程中,不但公安親手打,還在關押的頭個多月中更換7個看守所關押,公然對羅德英說讓監內犯人毆打折磨(這比公安親手打更狠毒)。從看守所押到賓館讓劉世奇全家人暴打等,企圖通過這些酷刑逼使羅德英不堪忍受折磨而諱心認“罪”。
4、公安辦案人員在(情況說明中稱案卷材料157頁)羅德英在2009年8月17日、8月19日、8月24日三次提案中拒絕回答問題,而在2009年8月26日的起訴書中卻寫“犯罪嫌疑人羅德英供認不諱”這樣自相矛盾,說明了什麼?
羅德英“案”是個冤案假案,請求邵陽市政法委、邵陽市中級法院、邵陽市洞口縣人民法院領導立即釋放羅德英,因羅德英被關押1年零7個月中,受盡折磨,特別是2010年8月被劉世奇一伙人暴打致傷(在洞口縣醫院搶救三天)後,其心理、身體更難支持,被關押前體重120多斤,現在只有80多斤,瘦得皮包骨,其身體和心理已到了死亡的邊緣,求請領導明查正處。
申訴人:羅德英
2010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