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讯我叫罗德英,汉族,女,生于1965年,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路1号。2009年5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刑拘,同年7月逮捕,现关押在湖南省洞口县看守所。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无罪释放我,理由如下:
(一)我无罪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三款,149条规定,请求判我无罪释放。
洞口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受理本案,先后三次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又经邵阳市政法委汇报,还是无证据证明我有罪,即应判我无罪释放。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请求无罪释放我。
洞口县检察院于2009年7月2日逮捕我,先后于2009年10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3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11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1年3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已四次退回。严重违反了补充侦查两次为限的法律规定,可还是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即没罪,应作不起诉,无罪释放。
(二)逾期羁押
我于2009年5月27日羁押,至今已22个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60条规定,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请求立即释放。
(三)违法办案
1、违法拘押
我于2008年10月与刘世奇签定供货合同,后经刘确认购产品种类和相应的货物后,罗德英公司于2008年12月如约履行完合同义务,没有任何合同诈骗的事实。
2、违法通辑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才可以发布通辑令追捕归案”。我公司08年10月与刘世奇签定合同后,12月发货,2009年1月双方通过电话联系确认验收,2009年5月12日刘告知货已卖完,要求结算,5月25日双方结算确认已清后返回给刘世奇销售费1.2万元结束。在与刘世奇的业务往来中,邵阳市工商局均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我产品有问题,我也不知道自己犯过罪,也从没逃过。
(四)剥夺我各种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及《产品质量法》,剥夺我的产品复查权。
2009年6月,公安民警尹邦坤、赵军提案我时说我产品是假货,要求赔偿105万元,还说东安火车站还有一车货未提,我就要求立即到东安火车站抽样复查。只要火车站还没提的货物,不用辩认就是我公司发来的,只要复查不合格,别说105万元,就是再超几倍罚款我也认了。办案人员答应复检了,开庭时案卷里却没有我这些话的记录。后来还让我看过王玉峰6月份的口供证明东案火车站还有一车货未提,可直到7月8日转羁押前都没有让我复查。到7月20日左右刘世奇与市经侦大队民警尹邦坤一起到洞口看守所提审我,并拿出三张没有底印的20万元假发票,说不要赔105万元了,只要拿20万元就不告我了;7月29日又将我转到邵阳市二看,我打了两次复查费1.6万元,几次要求办案单位(向公安民警尹邦坤、洞口检察院都提了)复查,一直未果,始终不让我复检。
2、剥夺我的辨认权
公安民警尹邦坤唆使王玉峰销毁东安火车站货物,在法院开庭后,我再次要求对我公司发给刘世奇的产品辨认复查,在公检法三家带我去辨认产品时,遭到刘世奇家属暴力阻止,并将我打伤。
3、剥夺我的辩护权
邵阳市经侦大队及洞口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来提审我,我履次要求复检东安火车站未提的产品,但在笔录里一直未记录。
4、剥夺我的健康权
2010年7月30日,经我的再三请求,法院、检察院、公安三家多名办案人员带我辨认产品复检时,我发现与我公司印刷不一样密码的包装,就请求打电话辨认时,检察院袁茂荣不但不验,还骂我,还说这不是为难办案人员吗?并唆使放纵刘世奇家属殴打我,使我脸部破相,脑部造成综合性脑振荡,血流如注,失去知觉才送到医院抢救治疗(有浸透血的衣、裤及医院证明、看守所的照片为证)。
(五)侵犯我的安全权
邵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尹邦坤先后11次将我转押,使我受尽折磨,除第一次、二次、最后一次转押外,每次转押时都先将我提到宾馆殴打、罚跪,用手铐把双手反铐挂起来往背上填书等物,使我手指、颈椎、胸椎、腰椎至今还痛,我在不堪折磨时不得不在他们书写的记录上签字画押。尹还说只要我打20万到他指定的账上,就立即放我回家,否则让我生不如死。2010年3月经侦大队在洞口宾馆提案我时,白天他们逼供我,晚上则让刘世奇陪他们打牌,刘的家属就殴打我直至第二天上午。我现一听到“公安”就全身发抖,心脏加快,头晕、头痛,不能自控,晚上失眠、恶梦;一听说案子退到公安,我就会吓得哭个不停,心里无比恐惧,想到那生不如死的折磨,我就想自杀。
(六)造成了我双亲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权
我是一个合法商人,父母自从我弟弟1997年去世后,就随我在郑州居住,老家的房屋早就没了,我郑州的房子也因救我给卖掉了,母亲因腰椎滑脱基本上没有自理能力,父亲也因我飞来的横祸天天以泪洗面,加重了双眼白内障的眼疾,很快就要失明。他们来自农村,又没文化,也没经济来源,根本拿不出钱来治病,作为子女的我也因无期限的羁押没尽到赡养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请各级领导依法查证事实、依法为民作主、依法为民平冤,依法将我无罪释放,我们全家将永远铭记执法部门的大恩大德!
此致。
感激不尽!
申诉人:罗德英
2011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