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訊我叫羅德英,漢族,女,生于1965年,家住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人民路1號。2009年5月27日被邵陽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刑拘,同年7月逮捕,現關押在湖南省洞口縣看守所。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無罪釋放我,理由如下:
(一)我無罪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三款,149條規定,請求判我無罪釋放。
洞口縣法院于2009年12月受理本案,先後三次退回檢察院補充證據,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又經邵陽市政法委匯報,還是無證據證明我有罪,即應判我無罪釋放。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請求無罪釋放我。
洞口縣檢察院于2009年7月2日逮捕我,先後于2009年10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10年3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10年11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11年3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已四次退回。嚴重違反了補充偵查兩次為限的法律規定,可還是沒有證據證明我有罪,即沒罪,應作不起訴,無罪釋放。
(二)逾期羈押
我于2009年5月27日羈押,至今已22個月,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4、126、160條規定,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7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于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請求立即釋放。
(三)違法辦案
1、違法拘押
我于2008年10月與劉世奇簽定供貨合同,後經劉確認購產品種類和相應的貨物後,羅德英公司于2008年12月如約履行完合同義務,沒有任何合同詐騙的事實。
2、違法通輯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才可以發布通輯令追捕歸案”。我公司08年10月與劉世奇簽定合同後,12月發貨,2009年1月雙方通過電話聯系確認驗收,2009年5月12日劉告知貨已賣完,要求結算,5月25日雙方結算確認已清後返回給劉世奇銷售費1.2萬元結束。在與劉世奇的業務往來中,邵陽市工商局均沒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我產品有問題,我也不知道自己犯過罪,也從沒逃過。
(四)剝奪我各種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產品質量法》,剝奪我的產品復查權。
2009年6月,公安民警尹邦坤、趙軍提案我時說我產品是假貨,要求賠償105萬元,還說東安火車站還有一車貨未提,我就要求立即到東安火車站抽樣復查。只要火車站還沒提的貨物,不用辯認就是我公司發來的,只要復查不合格,別說105萬元,就是再超幾倍罰款我也認了。辦案人員答應復檢了,開庭時案卷裡卻沒有我這些話的記錄。後來還讓我看過王玉峰6月份的口供證明東案火車站還有一車貨未提,可直到7月8日轉羈押前都沒有讓我復查。到7月20日左右劉世奇與市經偵大隊民警尹邦坤一起到洞口看守所提審我,並拿出三張沒有底印的20萬元假發票,說不要賠105萬元了,只要拿20萬元就不告我了;7月29日又將我轉到邵陽市二看,我打了兩次復查費1.6萬元,幾次要求辦案單位(向公安民警尹邦坤、洞口檢察院都提了)復查,一直未果,始終不讓我復檢。
2、剝奪我的辨認權
公安民警尹邦坤唆使王玉峰銷毀東安火車站貨物,在法院開庭後,我再次要求對我公司發給劉世奇的產品辨認復查,在公檢法三家帶我去辨認產品時,遭到劉世奇家屬暴力阻止,並將我打傷。
3、剝奪我的辯護權
邵陽市經偵大隊及洞口縣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來提審我,我履次要求復檢東安火車站未提的產品,但在筆錄裡一直未記錄。
4、剝奪我的健康權
2010年7月30日,經我的再三請求,法院、檢察院、公安三家多名辦案人員帶我辨認產品復檢時,我發現與我公司印刷不一樣密碼的包裝,就請求打電話辨認時,檢察院袁茂榮不但不驗,還罵我,還說這不是為難辦案人員嗎?並唆使放縱劉世奇家屬毆打我,使我臉部破相,腦部造成綜合性腦振蕩,血流如注,失去知覺才送到醫院搶救治療(有浸透血的衣、褲及醫院證明、看守所的照片為證)。
(五)侵犯我的安全權
邵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尹邦坤先後11次將我轉押,使我受盡折磨,除第一次、二次、最後一次轉押外,每次轉押時都先將我提到賓館毆打、罰跪,用手銬把雙手反銬掛起來往背上填書等物,使我手指、頸椎、胸椎、腰椎至今還痛,我在不堪折磨時不得不在他們書寫的記錄上簽字畫押。尹還說只要我打20萬到他指定的賬上,就立即放我回家,否則讓我生不如死。2010年3月經偵大隊在洞口賓館提案我時,白天他們逼供我,晚上則讓劉世奇陪他們打牌,劉的家屬就毆打我直至第二天上午。我現一聽到“公安”就全身發抖,心髒加快,頭暈、頭痛,不能自控,晚上失眠、惡夢;一聽說案子退到公安,我就會嚇得哭個不停,心裡無比恐懼,想到那生不如死的折磨,我就想自殺。
(六)造成了我雙親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權
我是一個合法商人,父母自從我弟弟1997年去世後,就隨我在鄭州居住,老家的房屋早就沒了,我鄭州的房子也因救我給賣掉了,母親因腰椎滑脫基本上沒有自理能力,父親也因我飛來的橫禍天天以淚洗面,加重了雙眼白內障的眼疾,很快就要失明。他們來自農村,又沒文化,也沒經濟來源,根本拿不出錢來治病,作為子女的我也因無期限的羈押沒盡到贍養的責任和義務。
綜上所述,請各級領導依法查證事實、依法為民作主、依法為民平冤,依法將我無罪釋放,我們全家將永遠銘記執法部門的大恩大德!
此致。
感激不盡!
申訴人:羅德英
2011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