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间谍自首立功可折罪

【新唐人2011年6月3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家情报工作法部分条文,情报人员只要自首曾对国家从事间谍行为,且因据实供述,查获其他间谍等,可将功折罪、污点漂白,减轻或免除其刑。

条文明订“间谍行为”定义,指为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从事情报工作而搜集、泄漏或交付应秘密的资讯者。

前陆军将领涉共谍案,引发社会关注,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林郁方提案修法,只要情报人员自首曾对本国从事间谍行为,且因据实供述,查获其他间谍或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重大危害情事,自首的情报人员因过去间谍行为触及的刑事犯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条文规定,若情报人员被本国查获,但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据实供述,因而查获其他间谍或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重大危害情事,得减轻其刑。

条文规定,情报人员若被胁迫担任间谍,但在尚未从事间谍行为前自首,原所触及刑事犯罪得减轻其刑;主动向所属机关陈报失职情事者,减轻或免除行政责任。

此外,修正条文规定,未来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与目的不符活动或工作时,主管机关得协调内政部警政署、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查访或约访;拒绝接受访查者,移请权责机关依法令处理。

有关反制间谍工作,修正条文规定,情报机关得经机关首长核准,向其他政府机关、单位调阅涉嫌从事间谍行为者的相关资料,该管监督机关、单位除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绝。

修法也确立犯罪监听与情报监听应分流,犯罪监听以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为依据,但情报监听未来应以专法定之,在专法未公布施行前,情报监听应遵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相关法令规定。

有关情报协助人员以外之人,因提供或传递资讯,致丧失人身自由者,修法明订情报机关得给予适当补偿或救助,并溯及法案公布施行日施行。

院会也通过多项附带决议,鉴于军教人员将缴纳综合所得税,为避免境外敌对势力或工作人员骇入税务机关电脑取得情报人员个资,附带决议要求情报人员申报综所税时,须以代号取代姓名与身份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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