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练习用手榴弹恐吓 男判6月

【新唐人2011年3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李锡璋台中10日电)苗栗县柳姓男子不满林姓男子反对林男的女儿与柳男的儿子往来,竟持“练习用手榴弹”到林男母亲住处丢掷,造成恐慌与畏惧,柳姓男子今天一审被判刑6个月。

根据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调查,柳姓男子得知林姓男子反对女儿与其子往来,心生不满,去年2 月间,打电话向林姓男子恐吓,表示将对林姓男子的母亲有所不利。

打过电话后,柳姓男子携带1枚捡来但不具杀伤力的“练习用手榴弹”,开车到台中市大甲区林姓男子母亲住处,发现林姓男子站在门前,就从车内丢出“手榴弹”,让林姓男子感到恐慌与畏惧,幸好“手榴弹”没有杀伤力。经报警后,将柳姓男子移送法办,由检方提起公诉。

在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柳姓男子坦白认罪,并与林姓男子的供述相同。经军警鉴定后,无法确定“手榴弹”具有杀伤力,所以法院在非法持有手榴弹部分判处柳姓男子无罪,但仍认定他有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易科罚金。柳姓男子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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