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遭隐匿 拟修法改公诉

【新唐人2011年2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陈亦伟台北20日电)未成年人受性侵后遭家长隐匿事件频传,行政院日前审核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考虑将现行对性侵未成年人告诉乃论罪,改为公诉或由社福机关代行独立告诉权。

法务部上个月完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陈送行政院,将强制性交罪刑度由现行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为“5年以上”。

行政院政务委员罗莹雪表示,行政院召开多次内部会议,与刑法学者、妇女团体讨论后,目前修法争议点在于未满18岁者受性侵,遭家长隐匿的问题;以及加重刑责是否会对未满18岁加害人的刑度过重?

依照现行法规,未满18岁少女遭性侵害后,需由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诉权之人合法提出告诉;但社会许多案例显示,有些被害人父母收了加害人金钱后,私下了事;或少女遭受家人性侵害后,父母隐匿案情等,未替子女提出告诉。

罗莹雪说明,若维持告诉乃论罪,恐怕对孩子不公平,应该让主管机关如社会福利机构,对个案进行深入了解;例如由社福人员了解提告后会不会造成孩子二度伤害、证据充足与否、孩子的家庭关系、心理状态等,再行使“独立告诉权”。

此外,加重刑责是否对未满18岁加害人的刑度过重?罗莹雪补充说明,修法虽考虑将加害人的刑责提高,但若加害人也未满18岁,属年幼无知者犯错,社会应给他自新的机会;若加重刑度,可能违背儿少法应保护行为偏差者的精神。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开会解决相关争议后,提出修法版本,将和立委与民间的修法版本一同在立法院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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