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ATM机出错取款59万重审被判5年

【新唐人2010年6月25日讯】在看守所待了2年5个月的“女许霆”廖淑珍没有等到她期望的判决结果。昨日,广州中院对廖淑珍盗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依然维持了5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二万元。

利用银行ATM故障 取款59万元

据《广州日报》报导,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廖淑珍将其夫所雇工人蔡某的照片交由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明华”的身份证。同年11月22日,上述身份证被用于在建行开设储蓄卡。

2001年1月21日晚,廖淑珍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桥东办事处ATM机上查询余额。余额显示为1366.35元,廖淑珍遂提取了1300元;再次查询余额时,却发现账户的余额没有发生变化。当天晚上,廖淑珍将这一发现告诉了情夫张某和朋友陈某。两人让廖淑珍拚命取款,从当晚1点49分一直取钱到上午8点20分,取出的钱全交给张某和陈某。

在2001年的2月22日到27日,廖淑珍不断更改作案时间和地点进行取款,共取得59.93万元。在2月27日晚7点30分廖再次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缴获27万元赃款,发还给建行。

缴获赃款后,公安机关便将廖淑珍放了。警方对此的解释是:由于该案仍有另两名嫌疑人,故让廖淑珍去寻找,掌握行踪后提供线索,但随后警方与其失去联系。 2008年1月,铁路乘警在列车上将廖淑珍抓获。

被认定盗窃27万元 判处五年

2009年初,该案在广州中院进行一审。廖淑珍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廖淑珍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去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的判决详细阐明了判决理由: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廖淑珍存在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第二,27万元确系廖所取赃款,因有廖淑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而且有从其家中缴回的27万元等证据相互印证。

听判后,廖淑珍表现平静,称上诉与否要“考虑一下”。

网友:银行方面引诱他人犯罪

此新闻出来后,引发网友的热议,有网友发贴说:“每个(人)都有贪的念头,是正常的,系统不出错哪有这事发生呢?要罚就各打五十大板,或追回钱就算了吧!”

还有的说:“假设一下,如果我的银行账上莫名多了几万或更多,我能不取吗?要说这是犯罪也只能怪银行方面引诱他人犯罪,而这里所说的犯罪者又是受害者。”

也有的说:“应该把银行告到被告席,法律不是道德底线,有几个柳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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