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海洛因赚1000元 法院判20年

【新唐人2009年9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县7日电)男子李永池贩售海洛因且为累犯,仅获利新台币1000元,但海洛因属一级毒品,持有、贩卖均属重罪。板桥地方法院判他合并执行刑20年,本案可上诉。

被告李永池曾在民国94年起,因6次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打毒品等案件,出入监狱。目前仍在宜兰监狱服刑中。

根据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李永池不知悔改,97年12月间,在台北县三重市以新台币1000元,出售他人1包海洛因,又在半个月后贩毒给同一人,第二次交易时,遭警方查获。法官根据他两次犯行,分别判刑15年2月、8年,合并应执行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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