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啸延缴所得税期限 9/1到期

【新唐人2009年8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31日电)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局长邱政茂今天说,因金融海啸冲击申请延期3个月缴纳97年度所得税的营利事业及个人,展延期限明天到期,请不要忘记缴纳。

邱政茂表示,申请延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若因莫拉克台风遭受严重财务损失,而无力缴纳税款,可以向稽征机关申请二度延缴税款,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年。

邱政茂下午在财政部举行记者会表示,由于国际金融海啸造成景气不佳、失业率攀升,财政部为协助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营利事业或个人,特别订定所得税延期缴纳作业原则,符合延缴标准并于规定纳税期间内提出申请的营利事业或个人,得延期1至3个月缴纳所得税。

他说,97年度所得税因金融海啸申请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案件,南区国税局共有993件,约新台币10亿元;全台有5688件,约179亿元,大多数的营利事业及个人都是申请展延3个月,也就是说这些案件的缴纳期限由原来的6月1日延长到9月1日。

邱政茂表示,一旦明天仍未缴纳,将从9月2日起每逾两天,加征1%滞纳金,也就是纳税人在9月3日前缴纳税款仍不会受罚,一旦到9月4日未缴纳,将会受罚。

他说,申请延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若因莫拉克台风遭受严重财务损失,而无力缴纳税款者,也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限缴期限截止前,检具确受风灾损失而不能如期缴清税款等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申请二度延缴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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