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滋病患强制性侵媳妇 地院判应执行15年

【新唐人2009年5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县6日电)蔡姓爱滋病患明知自己为感染者,却故意隐瞒病情,还4次性侵害媳妇得逞,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板桥地院今天共判处有期徒刑24年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指出,蔡姓被告在民国94年在监服刑时,经检验就已得知感染爱滋病毒,如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就与人发生性行为,容易将爱滋病毒传染给他人。

住在土城市的蔡某,在97年1月起,利用媳妇送餐之际,性侵害4次得逞。期间,他还恐吓媳妇,不可以向丈夫说出遭强暴实情,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后来,被害媳妇陪同公公就医时,才获悉他罹患爱滋病毒,于是将被害过程告诉丈夫,且赶紧到医院检验,幸亏被害人没有感染爱滋病毒。

法官认为,被告在民国94年得知为爱滋病患,95年又因毒品案入监服刑。96年11月出狱后,97年初又性侵他人,已触犯“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处有期徒刑6年。

由于连续4次性侵,分别判处4个6年有期徒刑,加上恐吓累犯,处有期徒刑4月,一共判处有期徒刑24年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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