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患強制性侵媳婦 地院判應執行15年

【新唐人2009年5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6日電)蔡姓愛滋病患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卻故意隱瞞病情,還4次性侵害媳婦得逞,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板橋地院今天共判處有期徒刑24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判決書指出,蔡姓被告在民國94年在監服刑時,經檢驗就已得知感染愛滋病毒,如沒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就與人發生性行為,容易將愛滋病毒傳染給他人。

住在土城市的蔡某,在97年1月起,利用媳婦送餐之際,性侵害4次得逞。期間,他還恐嚇媳婦,不可以向丈夫說出遭強暴實情,否則會有生命危險。

後來,被害媳婦陪同公公就醫時,才獲悉他罹患愛滋病毒,於是將被害過程告訴丈夫,且趕緊到醫院檢驗,幸虧被害人沒有感染愛滋病毒。

法官認為,被告在民國94年得知為愛滋病患,95年又因毒品案入監服刑。96年11月出獄後,97年初又性侵他人,已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處有期徒刑6年。

由於連續4次性侵,分別判處4個6年有期徒刑,加上恐嚇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一共判處有期徒刑24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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