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缴交通罚款加倍 台:交通部检讨

【新唐人2009年3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7日电)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管碧玲今天质询,民众若逾期未缴交通罚锾时,罚锾加倍的规定违宪;行政院长刘兆玄说,会责成交通部检讨。

管碧玲上午于立法院质询刘兆玄时表示,民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若逾期未缴罚锾,罚锾会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表规定加倍。

她说,这已违反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23号解释文,即法律是要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不是要处罚迟缴行为,若以迟缴为由加倍罚锾,已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她表示,她统计政府今年因违宪规定而要求人民增加的罚锾,至少“抢钱”约达新台币36亿到42.8亿元。

刘兆玄答询时表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虽授权行政机关订定裁罚基准,但不包括若逾期缴交,罚锾要加倍或要处以最高罚锾的规定。

他说,既然法律没说逾期缴交要加倍,从基准表设计到执行,将责成请交通部彻底研究、检讨。

交通部长毛治国答询时表示,法律规定有依据与设计理念,若执行过当或考量不周,可以检讨,也需要检讨,若基准表有需要修正,交通部会尽速修正。

依现行统一裁罚基准表规定,汽车未领用牌照行驶,期限内缴纳或到案听候裁决者,处3600元罚锾;逾越应到案期限30日内,缴纳罚锾或到案听候裁决者,处6000元罚锾。

逾越应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缴纳罚锾或到案听候裁决者,处8400元罚锾;逾越应到案期限60日以上,缴纳罚锾或径行裁决处罚者,处1万800元罚锾。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