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英案 李和平律师为法轮功抗辩

【新唐人11月15日讯】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对大法弟子王三英非法开庭,新华区法院刑一庭法官张中全主审,张涛做审判员,刘玉英做陪审员。新华区检察院罗万群做公诉人。新华公安分局警察、国保工作人员等共计十余人旁听。经开庭前一天的努力争取,王三英的二十多亲友和同事也被允许到庭参加了旁听,家人委托两位正义律师为王三英做无罪辩护。

其中李和平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兼任联合国欧洲金融投资局(EFIB)法律顾问、联合国工发组织项目协调代表,曾获美国民主奖,具有很高的业务水准。

李和平律师就适用法律方面系统阐述了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无罪;孙律师就事实和证据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两位律师的精彩辩护高屋建瓴、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同时指出办案人员多处违法;检察官的公诉漏洞百出、理屈词穷;法官本应是裁判的角色,但明显偏袒公诉人,压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大法弟子王三英本人也表现了大法弟子应有的风范。

对王三英起诉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所谓的证据是从王三英家里搜查出的内装法轮功资料的、写好邮寄地址的几十个信封,可笑的是这几十封法轮功真相信就能破坏法律实施了。在场的所有人、包括家属和警察都听的非常明白,王三英无罪,警察执法犯法。在律师指出警察违法之处时,旁听的警察有的悄悄溜出法庭没脸再听下去了。开庭前公诉人罗万群还很嚣张,威胁律师要通过司法局给律师所发司法建议函。律师正告她,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每个人都正在扮演一个角色,你尽管表演,但要为自己的将来负责。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正义始终占上风,邪党人员的邪气被解体,庭审效果非常好。

法庭上,李律师从适用法律方面做了系统的阐述: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有效的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全国人大《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公安部下达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刑法》第300条是97年公布的,而对法轮功的打压始于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法律文件是“两高”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所以用刑法第300条 起诉法轮功修炼者王三英,是适用法律错误。

李律师还强调,法轮功教导学员遵循“真、善、忍”的做人原则,在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包括香港和澳门都是合法的。不能因为王三英有个法轮功学员的身份,警察就可以随意上门骚扰、抓人、抄家,也不能限制剥夺王三英宣传表达信仰内容的权利。法轮功信仰者下载、打印、散发法轮功内容的资料都是在实践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构不成犯罪,警察对法轮功信仰者的随意抓捕反倒构成犯罪。

公诉人指控王三英炼法轮功、拥有法轮功宣传品,意图传播法轮功,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

大意为:新华区警员以“对居住人口情况调查”到王三英家,在她家中发现了有关法轮功的物品从而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审查,查出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有数十封已贴好邮票写好地址装入法轮功资料的信封。公安人员在审问王三英时问她寄出过没有,王三英承认寄过几封。根据以上物证和供述,公诉人认为王三英违反了刑法第300条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大多数信件未寄出,且鉴于公安技术部门不能认定这些宣传品是由王三英家中打印机制作的,可以考虑按犯罪未即,量刑从轻。
针对公诉人的意见,两位辩护律师分别答辩。

李和平律师首先提出,我们的宪法充分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我们国家提出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明确任何团体或政党要遵守国家宪法。特别是司法机关更是要依法办案。宪法对公民的个人财产、信仰自由给予充分的保护;一个政府做出规定允许某种宗教信仰合法,某种非法。这样做是违反宪法原则的,是不合法的;我们国家人大通过的反邪教法并未将法轮功列为邪教,其它公之于众的文件和法条也从未有将法轮功定为邪教;《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这种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江泽民在接见法国代表团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那只是他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和意志不能代表宪法。因此以炼法轮功、拥有法轮功的资料而定其为信仰邪教、拥有邪教宣传品,被指控“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合法的。

针对李律师的辩护,公诉人找来了其他文件,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简称两高)的文件(上有“秘密”标记),其中有对法轮功的审判按邪教组织认定的说法。李律师在看过该文件后指出,该文件并未公布于众,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

公诉方在问讯王三英,2008年6月3日有关公安人员去她家搜查时,是否给王三英出示了行政拘传文件时,王三英明确回答:没有人出示任何文件。事实是:一个片警找到王三英工作单位的办公室人员说,到王三英家里搞居住人员普查,可到家后却在屋里趁机乱窜乱翻,被王三英请出了家门,随后他们召来了许多警察踹坏门闯入,也未出具任何文件,就把王三英抓走了,而后进行了抄家,此时王三英并不在场。

公诉方提供了2008年6月3日签发的行政拘传文件和同日签发的刑事搜查文件,以及6月12日办理的刑事拘捕文件,以此证明公安局办案人员对王三英的抓捕和搜查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孙律师明确指出,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程序合法、公正,才能保障裁判的最后公正。公安局办案要依法。不仅要依照宪法原则,具体实施也必须遵守程序和规定。指出本案6月12日刑事立案,可是6月3日已经签发搜查证,没有立案就抓人并上门搜查,此次公安局对王三英的拘传、搜查是不合法的。因此,本案中新华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所取得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的证据是在抓人后在住处查抄的一些法轮功真相信;而且扣押清单上也没有三英本人签字,办案警察涂改文件,更可笑的是,6月3日同一天,同一公安机关的同一办案人员,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同一个人同时签发搜查证和检查证。相互矛盾。抓人、抄家时,公安人员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件,也没有搜查笔录。因此,本案中新华区公安机关的搜查程序违法,属于非法扣押。所取得的相关物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经过质证和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和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公诉方的陈述依然是开场的理由和依据。可以按犯罪预备,依刑法第300条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以刑事处罚。

李和平律师说,经过质证和辩论可以明确认定,王三英为身体好,做好人而信仰、修炼法轮功,在其家中搜出的法轮功学习资料不可以冠以宣传品而先行定义。当事人在此次被拘捕前从未有任何犯罪和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提请法庭从维护宪法的严肃性、严谨性考虑,真正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的权力。我们的宪法是保护人权的,是保护公民在和谐自由的社会里生活。现在当事人因信仰问题、因修炼法轮功被抓捕,她的信仰自由权力被剥夺,家庭被破坏。她的亲属也因此会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执法机关的行为产生疑虑。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公民的住宅是他们个人生活、财产等最集中的所在,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就是公安人员不可以随便进。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应从人权、人性受法律保护角度来认定,要依法办理,不能按特殊的、超越法律的意向办。任何人无权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办事,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否则都是违法的。二战时期德国的希尔曼是个公务员,他没有参与制定法西斯的灭绝种族方针的制定,也没有去直接杀害人,但是他在向集中营输送人员的文件上签字,使这些被送到集中营的几百人被杀害。战后他因参与种族灭绝罪被严惩。我们的法律是保护我们国家安定、和谐的,今天到庭旁听审理王三英一案的亲友二十余人,我们的法庭若不能依法审判此案,就会造成如此多的家庭和人感到不和谐、不稳定。听说全国有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人修炼法轮功,如不能依法正确的处理此事将会造成多大的不和谐、不稳定。根据法律的原则和具体条款,我们提请法庭对我的当事人按无罪判处。

孙律师在最后陈述时讲到,因控方出具的公安在办案时所出具的文件自相矛盾且程序不合法,则在庭上所列物证不能依法确认,故要求法庭对王三英做无罪判处。

王三英也做了简单明了的陈述。她说:我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做好人,是为了身体好。如果说想做好人都要判罪,那是让做好人还是不让做好人呢!我不应该被抓到这里来受审。

法律的神圣不容玷污,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王三英因为修炼法轮功,片区警察就随意上门骚扰、抓人、抄家,已经构成了私闯民宅罪。法律是维护正义、呵护善良的武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不是镇压百姓的工具,请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在此正告迫害大法弟子的所有参与者,请立即停止迫害,将功补罪。否则当中国及全世界正义力量清算这个邪恶幽灵时,你们就将成为中共罪恶的承担者,作为历史的罪人被永远钉在耻辱柱上。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电话区号:0311
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  邮编:050051,
刑一庭:王三英案主审法官 张中全 87030843,法官张涛、刘玉英
院长:郭晓,手机号13315995605
值班室电话:87038637 办公室:87039433
刑庭:87018949 87030843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 (与新华区法院同一座楼),
邮编:050051,
王三英案公诉人罗万群(女):主办此案,13315135932,87872954-9013或9012(曾当面威胁做无罪辩护的李和平律师)
检察院办公室 0311-87872948
公诉科长赵更林 办:87872954转9011,手机:1393048636
李检察官0311-87874164~9013
批捕科科长:王维 科长 办公电话:87872954转9036 手机:13930119494

革新街居委会,地址:石家庄市水源街南头“新华门诊”院内
书记:王军(参与迫害) 86782153 、86881912 薄红军(参与迫害)
具体办案单位:石家庄革新街派出所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
电话 0311-87883523,7893919、7883523、7872014,7893919,7883523,7872014
责任人:王重刚:指导员 办公电话:0311-8520100(参与迫害)
翟中旗 民警 0311-85270138(参与迫害,强行踹坏门并打电话叫国保抄家)
赵承捷 所长 0311-85270098
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地址:石家庄市联盟路(水上公园北门)695 号
局长:金在成  手机:13603113108
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纪检委:王茂生(新调来的,原来在新华区东焦派出所多次带头迫害大法弟子)
政保大队 :副大队长 王云飞  0311-85188078
民警 郭世贤 85188080(参与迫害)
民警 朱晓光 85188085(参与迫害)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石家庄郊区赵陵铺东三街 ,
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87782024;
所长:刘晓 (新来的,王书庭已调走),电话:87755213,13931171888,13781581859
副所长:王志彬,办公室:87755202;
指导员:张宏齐,办公室:87755202;
——来自《大纪元》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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