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出車輛查冊新規 被批損害新聞及言論自由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4年01月08日訊】香港運輸署出台的車輛查冊新規,對媒體記者的查冊權利設置了限制,要求新聞機構或記者需額外向運輸署提出申請,且不設相應的上訴機構。新聞界批評此舉將導致記者的新聞調查受限,損害了新聞及言論自由

據運輸署發布的通告,該署將從下週一(1月8日)起實行有關查冊的新規定。凡是要申請車牌查冊,必須符合官方規定的多個條件,其中包括:申請人須為該車的車主,或已獲車主書面同意查冊資料,且只可用於車主同意的用途。

而根據相關條款,查冊只可用於以下7種用途,分別是:保險索償、買賣車輛、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用地方、追討費用、法律程序或安全召回。新聞媒體如果想要查冊,需額外向運輸署申請,由運輸署長決定批准與否,且如果申請被拒,不設上訴機制。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在記者會上強調,「新聞報導」不是設立車輛登記冊的原意,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則可提出「例外情況申請」。

不過,對於如何界定事關「重大公眾利益」的問題,李頌恩表示,需要逐宗個案去看,要在車主的私隱權與申請人所需的用途、公眾利益等方面作出「平衡」, 「不能概括地說一定只有一個簡單的定義」。

香港新聞界人士紛紛批評香港運輸署的上述新規,指相關做法為調查報導增加了門檻,損害了新聞及言論自由

香港前資深調查記者陳信熙日前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就坦言,他對運輸署的上述決定感到非常失望。這些規定實際上對新聞報導增加了「多層門檻」,而所謂「例外情況」申請查冊又缺乏明確的審批標準,亦不知道申請需時多久,必然使得新聞工作更加困難。

陳信熙說:「新聞很在乎時效性,調查報導更加是,雖然要用較長時間去蒐集資料、做準備,總不能為了一個不知道等幾耐的結果,拖著整個報導做不到,如果申請車牌的資料是關鍵的,(會)令整個報導推進不了,甚至胎死腹中。」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則指出,運輸署的前述決定有違《基本法》保障的言論和新聞自由,亦無視香港终审法院對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確認。

陳朗昇表示,私隱條例應該讓記者有豁免,新聞機構是可以有這個權利的。「現時運輸署突然作關卡審查,由官員去審查記者和新聞機構,就一個議題的看法、理據或者如何判斷有公眾利益,這是荒天下之大謬。」

香港記協發表的一份聲明指出,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分,就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為此,記協會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記者竺穎綜合報導/責任編輯: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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