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務處長改口:現場有暴動不等於示威是暴動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9年06月18日訊】上週三香港警方以暴動罪拘捕了部份示威者並將衝突事件定性為「暴動」後,香港民眾對政府的訴求在撤回修例的基礎上增加了撤回暴動定性及追究警方開槍責任的內容。本週一,香港警務處處長在記者會上改口稱,部份示威者有暴力行為涉及「暴動」,但並不是說整個示威活動是「暴動」。

當地時間6月17日晚9時15分,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警察總部召開記者會並通報稱,在香港示威活動中,警方至目前一共拘捕了32人,其中有15名示威者涉及暴動及暴力罪行,而其中有5人被警方以「暴動罪」逮捕;另有17人因涉嫌未能出示身份證、遊蕩罪、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等其他罪行而被警方拘捕。

在6·16近兩百萬人的大遊行後,面臨極大壓力的盧偉聰還特別針對6月12日下午發生的「暴動事件」辯解說,許多媒體報導誤解了他當日的意思。他表示,在衝突現場有人以磚頭、鐵枝、鐵馬等衝擊警方,導致警方決定動用武力驅散人群與平息暴亂,這少部份人的行為是「暴動」,但並不是說整場示威活動為「暴動」。

盧偉聰強調,其他的示威者如果在當天沒有暴力行為,就不用擔心會被控「暴動罪」而被逮捕。

盧偉聰又指,「暴動罪門檻非常高」,警方會儘快與律政司檢視證據,諮詢其意見才能決定是否檢控。

對於盧偉聰的上述發言,民陣發聲明指出:盧偉聰的意圖是把示威者分化為「暴動的五人」以及「其他示威者」,民陣對此絕對不接受。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也發聲明回應稱,他在612事件後收到了醫護人員及在醫院被捕者的求助,他們均感認為警方過度濫權,包括侵犯了病人私隱。他認為盧應立即就事件代表警方向市民和媒體記者道歉,並收回定性暴動的決定。

事實上,在近日香港爆發的一系列反送中抗議示威活動中,香港警方曾使用暴力手段清場,期間對示威者發射了大約150枚催淚彈、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由此遭港人和國際社會批評濫用武力。香港市民對香港政府提出的訴求,亦由當初的撤回修例增加至撤回暴動定性及追究警方責任。

盧偉聰曾於6月13日舉行記者會,就6月12日金鐘地區爆發的衝突事件發表聲明稱,12日下午3時後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才決定「使用適當武力」制止並將示威定性為「暴動」。

當時盧還強調,警方在前一日的行動中使用的武器裝備「與海外國家執法機構處理同類暴動的裝備沒有什麼分別」,警方在處理示威事件時使用橡膠子彈等武力「絕對正確」,更指有多名警員受傷,為此他「強烈譴責暴徒的暴力行為」。這些說法與他17日所作的辯解存在明顯的差別。

(記者何雅婷綜合報導/責任編輯: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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