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律師提交四大疑點 挖出隱蔽性細節

【新唐人2015年04月09日訊】4月8日,外界高調關注的聶樹斌案代理律師,向山東省高院提交各自關於聶案複查的代理意見,請求再審。律師李樹亭在7萬餘字的代理意見中,對聶案提出4大疑點,同時遞交3份鑒定申請。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沉冤得雪,被高院宣布認定無罪後,同樣因「強姦殺人」的罪名被執行死刑後,又突然出現了一屍兩案逆轉的聶樹斌案,再次成為海內外中文媒體關注的焦點。

4月8日上午9時許,聶樹斌案代理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向山東省高院提交各自關於聶案複查的代理意見,請求再審。

據陸媒《新京報》報導,李樹亭在7萬餘字的代理意見中,對聶案提出4大疑點,同時遞交3份鑒定申請。

疑點一:聶案定罪無任何直接人證、物證,僅憑口供定罪,而口供則存在前後矛盾的問題。尤其聶樹斌自始至終,都沒有供述一個最關鍵的隱蔽性細節,那就是被害人遺落在案發現場的一串鑰匙。

在代理意見中,李樹亭再次重申這一觀點,他稱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強姦殺人案件基於受害人親屬報案,在抓獲聶樹斌之前,沒有任何人指認、控告其強姦、殺人犯罪,公安機關也沒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實或犯罪證據。

據報導,聶案卷宗顯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沒有檢驗出任何精斑,也沒有檢驗出任何與聶樹斌體液或血液及毛髮有關的任何物證。包括在對案發現場進行現場勘查以及對聶樹斌家進行搜查過程中,沒有發現和提取任何證明聶樹斌實施犯罪或與聶樹斌有關的物證。而作為兩審判決主要依據的聶樹斌的口供內容顯示,無論是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過程、殺人工具、拋藏被害人衣物地點,還是逃跑路線等,都出現了先後互相矛盾之處。

疑點二:被認定為行兇工具的花襯衣來源存疑。

卷宗中的《現場筆錄》顯示,勘查人員在案發現場提取了被指是聶樹斌用來勒死受害人的一件襯衣,彩色照片顯示,襯衣比較乾淨,背部有一個直角形口子,而且口子兩端分別有5cm左右,已經用白線縫綴。

但李樹亭指出,被害人康某被發現時屍體已經高度腐爛,如果襯衣是行兇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麼乾淨,而且李樹亭認為,襯衣縫綴的針腳粗疏,不是女性的手工。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花襯衣的來源,聶樹斌供述混亂。聶樹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說,是從一位收破爛的梁某三輪車上順手拿來的。但原石家莊市郊區留營鄉張營村收破爛的梁某,在警方調查取證時,並沒有證明自己曾經丟失過花上衣,或曾在三輪車把上搭過並丟失過任何衣物,更沒有辨認過聶樹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經丟失的衣物。

李樹亭表示,2005年他曾走訪過案發現場重要目擊證人焦某某、李某某。在詢問中,李樹亭發現這二人都描述了見到案發現場康某屍體高度腐爛的情景和細節,卻都未提及現場有襯衣類的物品。

基於上述多種因素,李樹亭認為:關於花上衣纏繞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細節,值得懷疑,並申請對被害人屍體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證衣物進行技術鑒定。

疑點三:現存卷宗顯示,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甚至在1994年的詢問筆錄中,出現了2001年的地名。

李樹亭指出,公安機關提供的《詢問筆錄》日期標註混亂,頁碼塗改嚴重。一份簽署日期形成於1994年8月12日的《現場筆錄》和現場平面圖中,多處出現了「新華路」「新華西路」等道路名稱。但律師從河北省石家莊市區劃地名辦公室了解到:石家莊市新華路指東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環路段。而西二環往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則稱為「石獲南路」。

2001年1月22日,國務院批覆同意石家莊市調整行政區劃將原石家莊市郊區留營鄉劃歸橋西區管轄後,民間才將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稱為「新華路」。在官方文件和戶籍證簿中,該西二環以西至石太鐵路鐵道橋路段,至今依然稱為「石獲南路」。石太鐵路鐵道橋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稱為「石獲公路」。

這意味著這份1994年的《現場筆錄》,出現了2001年才開始興起的民間稱謂「新華路」。李樹亭推測,這份《現場筆錄》的真正形成日期,應當晚於2001年。

此外,卷宗中石家莊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的內容被進行過添改。

疑點四:王書金的供述中,出現隱蔽性細節。

王書金曾說,在玉米地作案時,記不清具體時間,但作案前那段時間經常下雨,還打雷,雷聲很大,作案當天很熱,作案時沒有下雨,作案之後下了一場雨,第二天天氣悶熱,沒下雨,過了一天又下了一場大雨。

據石家莊市氣象局1994年8月的相關氣象資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間,24小時內有雷、陣雨;1994年8月6日24小時內有小雨、陣雨;1994年8月7日這一天,24小時內從20:00到22:04分有陣雨,降水量為25.4毫米,達到暴雨量級。

李樹亭認為,王書金供述的大量隱蔽性細節直指聶案,而這些細節並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這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王書金供述作案時間的準確性。

此外,王書金供述出了案發現場被害人遺落的鑰匙,並準確供述出了拋埋受害人衣物地點有水井和水池,還先後帶領廣平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和河北省公安廳工作組人員進行指認。而孔寨村村民、案發現場玉米地主人段某某等人確認了王書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與填埋時間。

針對上述疑點,李樹亭遞交了3份申請書,分別請求對聶樹斌法律文書上簽字筆跡進行鑒定,對《現場筆錄》及所附現場照片進行鑒定,以及對《康某某屍體檢驗報告》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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