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義:私有制是一種自然秩序

【新唐人2014年1月15日訊】私有制不是那個人或某種理論製造出來的,而是天然的。比如一個人以種田或打獵為生計,獲得的糧食或獵物歸自已所有,此即為私有制。以自已的勞動謀求自已的生存和發展,沒有什麼比這更自然的了。這裡有兩種私有,勞動的私有(失去人身自由權比如奴隸的勞動便不為私有)和勞動成果的私有。

為求更高生產效率,獲得更多生產成果,人使用生產工具,比如農具、獵槍、以至複雜的機器。這既是個人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生產進步的體現,這些生產工具(資料)是個人把本可用於消費的財富用於生產,自然也歸個人所有。生產工具即為資本,現代資本可以形成機器化集約化生產,大幅提高生產效率,因而也是財富生成的原因之一。所以私有制有兩層含意,A,生產成果私有。B,勞動(包括技術)和資本私有。生產成果是由勞動和資本創造出來的,成果私有是建立在勞動資本私有的前提下,勞動資本私有則決定生產成果私有。兩者是因果關係。所以私有制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生產活動有個體活動和組織活動兩種,個體活動自已進行生產自已獲得生產成果當然是私有制,天然合理。但有些產品和服務,需要集體進行生產,集體進行投入,所得成果為這個集體所有同樣是私有制,因為集體所有就是集體私有。生產成果要在集體當中進行分配。這種內部分配可能不公,卻只是組織內部的問題,如果組織生產的成果不為這個組織所有,即為這個組織私有,而歸「公共」或「社會」所有(此即公有制),顯然不合理。所以,即便因集約化生產可以提高生產效率,現代工業生產多為組織化的企業生產,生產成果歸這個企業私有,並在投入這一企業中的勞動資本技術之間進行分配,同樣具有合理性。

因為自已的投入(勞動資本技術)而獲得生產成果,構成一種自然的社會秩序。私有財產不容侵犯,不是先有法律規定,而是來自一種自然的認識。沒有私有財產,偷盜搶劫便不是犯罪,偷搶不是屬於某個人私有的財產,如何是犯罪?我們常說不取無義之財,無義之財就是別人創造出來的私有財產而被你佔有,私有正是鑑定財產合理與否的依據。沒有私有,便沒有什麼正義不正義,也就沒有了社會秩序。

私有又是一種自然的生產發展秩序。人們之所以投入勞動資本技術,是建立在這種投入取得的生產成果能夠為自已所有的預期之上,如果自已投入勞動資本技術,成果卻歸別人所有(比如奴隸的勞動成果歸奴隸主所有),或者歸「公有」、「大家所有」,個人便不會很情願的投入,社會生產和發展的動力便消失。這種社會仍可能有生產和發展,但必須依靠暴力強制或欺騙(比如為了理想為了國家等等的精神宣傳)去維持和推動,社會生產就失去自我發展機制。

私有還是交易和交易秩序的基礎,當社會生產分工實現專業化生產,可大幅提高生產效率時,必然出現交易。交易建立的基礎是交易產品或服務的私有,沒有私有,就沒有產品或服務的處置權,當然就沒有交易,公有制不可能產生市場和交易。交易的公平在於雙方能夠自由的不受脅迫的討價還價。而私有既是個人自由的前提,又是討價還價的動力,買賣雙方的自由和相互制約,是交易秩序的基礎。

什麼叫剝削與掠奪?正是對私有的侵犯。如果自已已經付出,成果卻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此即為自已受到剝削與掠奪,由此引起人們的反抗。反對剝削與掠奪,正是出於對私有的捍衛,使人的投入與所得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更準確的體現出來,而不是消滅私有制。馬克思說工人受到資本家的剝削,也許確實存在,但消滅私有制,將使無產階級永遠無產。因為有產就是私有。「我們失去的只是鎖鏈,得到的卻是整個世界」,革命確實可以砸碎鎖鏈,如果沒有具體的個人私有,這個世界總是這麼抽象的存在,卻永遠不會是你的。所以,當工人感受到自已受到剝削時,可以組織工會去維權,去抗議和罷工,要求增加工資,使自已獲得的成果與自已付出的勞動相一致,而這正是私有制的體現,社會秩序的公正。如果你去消滅私有制,同時也就消滅了你應該得到財富的權利,這些財富正是你的私有財產,那革命有什麼意義?相反,消滅私有制,顯然是一種掠奪和犯罪。認為消滅私有制能消滅剝削,在邏輯上說不通。

私有是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市場秩序的基礎,是人類這個自組織自我發展,自我均衡機制的體現。它已成為了人類的一個自然而然的共識。毀滅這一共識,即毀滅了社會和社會發展的自然秩序。封建皇帝雖然號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力圖把普天下每個人的私有轉變為皇帝所有,那只是為他橫徵暴斂提供理由,在微觀上仍不敢毀滅私有制。除了朝廷的徵收之外,他還要保護私有財產,防止社會失序。同樣,北歐的社會主義者力主公平,也只能在二次分配中實行平均主義,在一次分配中,必須遵照私有的原則,決不能用權力在一次分配的微觀經濟活動中實行平均主義而消滅私有。否則,不但社會發展的動力將會消失。而且還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

任何對社會的改造,只能是對社會秩序的修補和完善,而不能顛覆基本的社會秩序,私有制正是這樣一個基本的社會秩序。消滅私有制破壞這一基本的秩序,給社會帶來深重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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